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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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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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4)浙经意字第 191 号
致: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唐满律师、莫少聪律师(以下统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
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
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3 月 16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7),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投票方式等
事宜进行了公告。刊登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开,由公司董事长张宝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4 月 1 日 9:15-9:25、
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9 人,代表股份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66,688,21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176%。
法律意见书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3,430,31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07%。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3 名,所持有公
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511,6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15%。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70,031,57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760%;反对 86,961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4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24,6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236%;反对 86,9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476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法律意见书
同意 70,002,32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343%;反对 116,21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657%;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95,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907%;反对 116,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3.309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董事会在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
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