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前生物: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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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
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
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当委员会
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证券部
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以下方面: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委员会形成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需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当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独立董事
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
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书面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表决
以举手、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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