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前生物: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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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业务发展水平与能力,健全
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以上
选举产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
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当战略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
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证券部
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
      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公司及
      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公司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确立或变更
      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对其中所涉及的重大调整进行研究、
      评估、提出相应建议,并报董事会审定;
  (八) 对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提出建议;
 (九)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
责。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
会议。
  当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必要时战略委员会可召开临时会议。
  战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或遇
特殊事项的,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和要求,随时发出会议通知,
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
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在战略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各委员应充分沟通,听取其他
方的意见;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关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有关保密协议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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