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牌股份: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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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监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的全部在职成员。其中,董事由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构成;监事由内
部监事和外部监事构成。
  (一)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或其他员工兼任的董事。
  (二)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
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四)内部监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兼任
的监事(包括职工监事)。
  (五)外部监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监事。
  第三条 适用本制度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和股东利益相结合,
保障公司稳定发展,同时符合市场价值规律,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的原则;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
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二)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
进行绩效考核;
  (三)负责监督检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企管部、财务部门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八条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
任、风险、压力等,确定如下薪酬标准:
  (一)内部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董事,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标准执行;其他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
度领取薪酬、津贴。
  (二)外部董事: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领取董事津贴。
  (三)独立董事:按聘用协议约定执行,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四)内部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
领取薪酬、津贴。
  (五)外部监事: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领取监事津贴。
  (六)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其中基本薪酬主要考
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不进行考核,按月度发放;绩
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
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
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
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
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
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公司
可以减少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及违法、违规行
为,给公司造成重大失误的,不予发放绩效工资或津贴。已经发放的绩效工资,
公司有权追索;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予以
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合适人员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进行制定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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