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02 证券简称:和而泰 公告编号:2024-030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 256 名,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14.5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5522%。
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
司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
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256
名,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14.5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君合
(杭州)律师事务所就此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2月2日
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文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2022年12月2日-2022年12月12
日,公示期间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2年12月14日,公司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22-094)。
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
象在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2年12月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独立董事孙进山先生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投票权,根据
《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截至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时间止,无股东
向独立董事孙进山委托投票权,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就公司独立董事
公开征集投票权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经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相应的调整,将激励对象由278名调整为274名,并同意公司
向27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1,800万份。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激励对
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君合(杭
州)律师事务所就此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
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暨减资的议案》,
因公司已于2023年5月4日实施完成2022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将本激励计划的股票回购价格由
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4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7.81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拟注销股份数量及人员
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君合(杭州)律
师事务所就此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暨减资的议案》《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条
件的 1 名激励对象共 40,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7.81 元/股,并同意因本
次回购注销导致注册资本减少而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暨减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 4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含已离职或即将离职)
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180,000 股进
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7.81 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拟注销股份数量及人员名单
进行了核实,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就此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暨减资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
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因离职(含已离职或即将离职)
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共 180,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7.81 元
/股,并同意因本次回购注销导致注册资本减少而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
改。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本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届满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的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的
前,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的;
经审计,公司 2023 年度
营业收入为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第一个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21 年为基数,2023 年营
业收入或净利润不低于 2021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 1.25 倍。(1.
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为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2.上述“净利
润”指标为扣除本次股权激励费用后的合并报表净利润。)
一个限售期业绩考核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四)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个人绩效成就情况:
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公司业绩达到考核
指标要求,且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时,才可具备获授限
的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
制性股票本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若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
均为“合格”及以上,满足解
象按照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期内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除限售条件。
申请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
划相关规定回购注销。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无差异。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56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 514.50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552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
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获授的限
已解除限售 本次可解除 剩余未解除
序 制性股票
姓名 职务 股份数量 限售股票数 限售股票数
号 数量(万
(万股) 量(万股) 量 (万股)
份)
秦宏 执行总裁、董
武 事
高级副总裁、
罗珊 董事、董事会
珊 秘书、财经中
心总经理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 0
合计 1,715 0 514.50 1,200.50
注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注 2:上表中所述数量不包含本次拟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考核,并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查,认为: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均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等的相关规定,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
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要求,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符
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56名激励对象共514.5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
宜。
七、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
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已按照《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
股票的解除限售登记手续。
八、备查文件
的审核意见;
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