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 公告编号:2024-024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象共计 49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5.43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
额 39,131.9691 万股的 0.1672%;
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03 月 28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
干人员,不含伊戈尔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9,932.0455 万股
的 1.67%。其中首次授予的权益为 467.1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
股本总额 29,932.0455 万股的 1.5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 93.42%;
预留 32.9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9,932.0455 万股的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19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
额 29,932.0455 万股的 0.6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95.00%;预
留 授 予 股 票 期 权 10.00 万 份 , 约 占 本 激 励 计 划 草 案 公 布 日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
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3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9,932.0455 万股的
司股本总额 29,932.0455 万股的 0.9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总额 29,932.0455 万股的 0.0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7.63%。
(1)等待期: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
完成登记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2)限售期: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
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1)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安排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行权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行权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行权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48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安排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行权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行权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行权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48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3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3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40%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3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3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40%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5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解除限售期条件之一。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
所示:
行权/解除限售
业绩考核目标
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个行权期/ 以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
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 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二个行权期/ 以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 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三个行权期/ 以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
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 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
为计算依据。
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
/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
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
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计划行权份额;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
“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行权/解除限
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
年计划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
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
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
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姓
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3 年 01 月 19 日至 2023 年 01 月 28 日,公示
期为 10 天。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公司
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2023 年 01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02 月 04 日披露了《关于 2023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
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实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 56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62.60 万股,本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3 年 02 月 24 日,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公司完成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 187 名激励对象授予期
权 189.20 万份。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于回购注销 2022 年、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等议案。2023 年 09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办理完成了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权
益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以 2023 年 10 月 10 日为预留授权/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的 10.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1.52 元/份;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2 名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37.4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16 元/股。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3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议案》《关于注销 2022 年、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符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9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5.43 万股;
符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50 人,拟行权数量
为 46.20 万份;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30%
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30%
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40%
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为 2023 年 2 月 10 日,登记完成日为 2023 年 2 月 24 日,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说明
是否满足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 备注
条件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是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任一
是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情形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年营业收入分别为 28.21 亿
以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的营业收入增 是 元、36.30 亿元,增长率为
长率不低于 25%; 28.68%,不低于 25% ;公
以公司 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 司 2022 年、2023 年扣除非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2、“扣 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分别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
为 17,977.37 万 元 和
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因此公司 2023 年业绩考核
达标。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
人评价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考核当年计划解
是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中为“合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
格”
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
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
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不存
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
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本次符
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9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5.43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672%。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首次获授的 已解除限售 本次可解除限 首次获授剩余未 本次可解除限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 的限制性股 售的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的限制 售数量占公司
数量 票数量 票数量 性股票数量 总股本的比例
赵楠楠 副总经理 25.00 0.00 7.50 17.50 0.0192%
柳景元 副总经理 9.00 0.00 2.70 6.30 0.0069%
副总经理、财
陈丽君 务负责人、董 7.00 0.00 2.10 4.90 0.0054%
事会秘书
黄慧杰 副总经理 5.50 0.00 1.65 3.85 0.0042%
中层管理人员(45 人) 171.60 0.00 51.48 120.12 0.1316%
合计(49 人) 218.10 0.00 65.43 152.67 0.1672%
注:(1)表格中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与《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所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差异的原因是:2023 年 12 月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届满,董事会进
行了换届选举并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故上表披露的是目前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2)上述“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首次获授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仅包括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49 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包含 7 名离职的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
(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 75%
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实施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并于 2023 年 9 月 14 日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鉴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6 名激励对象因离
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回购注销。2023 年 9 月 26 日,公司已完成前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
记手续。
鉴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中的
限售的 2.5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内容和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的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激励计划中规
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
要求;
象已满足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3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49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65.43 万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
《2022
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年激励计划》及《2023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3 年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解除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
数、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2023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
理办法》《2022 年激励计划》及《2023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伊戈尔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拟行权及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3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及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行权及解
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2023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行权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