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
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
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鉴于(1)公司第一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未成就,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和《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 286 名激励对象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的回购注销数量为 10,909,551 股,预留
授予的回购注销数量为 1,058,133 股。
(2)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5 名调离
且不在公司任职、6 名达到法定年龄退休以及 1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预留授予的
激励对象中 1 名调离且不在公司任职,公司应回购注销上述 13 名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54,270 股。前述情形合计应回购注销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 12,621,954 股。
上述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人员准确,应回购注销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无误。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
法有效。本次回购注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