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和而泰智
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
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
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
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
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
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
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及评价要素,并通知
公司审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聘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审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到审计委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议确定拟选聘的
会计师事务所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
为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
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审议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
审核同意选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
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董事会不再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
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
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
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
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
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
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
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
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五条 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
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
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应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
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从源头上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
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
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双方续签《审计业务约定书》;形成
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改聘程序按照本制度选聘程序相关条款执行。
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
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
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八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
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
聘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6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后,公司应依法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 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
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
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
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
意见、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
沟通情况等 。
第二十四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或时间安排难以
保障 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
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
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 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审
计评价意见中:
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
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
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
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理;构
成违法违规的,应向相关司法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四)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及
时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照
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实施后
,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 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执行。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