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美传媒: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4-03-3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合作关系,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
                         — 1 —
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
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
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
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
益。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
造成的误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坚持以下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
— 2 —
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
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
市场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
场支持;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的透明度,
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 3 —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
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 4 —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渠道的建设和运维,积极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易平台等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但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丰富官方网站
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
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
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
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
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
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
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
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
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
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
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 5 —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
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
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
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
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
开。公司应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
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
— 6 —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
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
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
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业绩说明会。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
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
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
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
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
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 7 —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
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签署承诺书。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
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
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
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应遵守法
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互动易平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
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
— 8 —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三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
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
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
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
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
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 9 —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
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
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
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
— 10 —
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具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
机制。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
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其他部门、各子公
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生效后如与国家新颁布
                          — 11 —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等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 12 —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思美传媒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