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新药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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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客观标准;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审查及批准有关董事、各委员会委员以及由董事会确定的高级管理人
员的筛选、提名及委任程序;
 (四) 定期审查和监控公司董事会及各委员会的结构、规模、组成和成员资
格,根据本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本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本公司对新董
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合格的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若被提名人不同意其被提名的,不能将其
作为董事、经理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实际
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四名或四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三名或三名以上的委员通过方为
有效。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进行,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
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
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
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秘办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
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本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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