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
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
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二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
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指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中
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由董秘办负责,包括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准
备和提交有关会议资料。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有责任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任何调查。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秘办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收集、提供
有关审计事宜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本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本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本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秘办提供的各项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每
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通知。临时会议须经二名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后方可召开,应于会议召开前三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应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通过方为
有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会议可以
采取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进行,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
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本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
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
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
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秘办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
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
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
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
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
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严
防泄露内幕信息,禁止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审计
委员会和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良
好的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本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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