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益科技: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生益科技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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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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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1030 号
                               二〇二四年三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1030 号
致: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或“生益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指派王学琛
律师和韩思明律师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工作,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
权激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
意见。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
                                                    法律意见书
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
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
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
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
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
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用途。
  一、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批准与授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广东生益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
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广东生益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广东生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发表了明确
意见。
                                           法律意见书
(http://www.sse.com.cn)等指定网站及媒体刊登了《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
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就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本次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
任何异议。
象名单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
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19年6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的议案》、《关于向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鉴于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实施了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的2018年年度分红方
案,根据《股权激励办法》及《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文件中关于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调整的规定,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3.70
元/股调整为13.35 元/股。同时,公司确定以2019年6月1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本次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48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10,216.8977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的行权价格为13.35元/股。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行权
价格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广东生益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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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授予登记手续。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公司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90名
激励对象授予370.5569万份预留股票期权,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7.68元/股,
预留授予日为2020年2月20日。
职务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与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数
量的议案》,由于1名激励对象1人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股权激励资格,公司2019年度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90人调整为189人,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授予登记手续。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2019年度股票期权的议案》及
《关于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因公
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3人离职,根据《2019年度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不再符合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公
司拟对上述3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20.5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注销
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483人调整为480人,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数量由10,216.8977万份调整为10,196.3977万份。同时,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529.4550
万份,占授予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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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及《关
于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2019年度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
实施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含税)的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股权激励办法》
及《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文件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上述权
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股。同时,因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2019年
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不再符合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条件,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5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
销。注销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480人调整为479人,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0,196.3977万份调整为10,146.3977万份。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
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因此,首次授予第一期行权的期权激励对象是479名,对应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数量为1,521.9550万份。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2019年度股票期权的议案》
及《关于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因
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10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2019年度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不再符合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
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20.4592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注
销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89人调整为179人,预留授予
股票期权数量由367.7777万份调整为347.3185万份。同时,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38.9267万份,
占授予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610%。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
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2019年度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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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的2020年年度分红方案,按照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计算方式,公司2019年度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2.95元/股调整为12.55元/股,预留授予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27.28元/股调整为26.88元/股。鉴于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中首次授予的原激励对象6人离职,根据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
权并由公司注销。经调整后,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479
人调整为473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至第四个行权期的数量由8,624.4427万
份调整为8,579.1808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0,146.3977万份调整为10,101.1358
万份,注销45.2619万份。同时,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
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对应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为2,523.2902
万份。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已
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2019年度股票期权的议
案》及《关于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由于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已届满,上述行权期内共有1人参与行权,根据《2019年度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179名激励对象(含1名当期未完全行权激励
对象)持有的已到期未行权的138.5567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此外,由于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原激励对象5人离职,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
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经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79人调整为174人,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至第三
个行权期的数量由208.3918万份调整为202.0250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347.3185
万份调整为340.9517万份,注销6.3668万份。同时,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对应股票期权的行
权数量为101.0125万份。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
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2019年度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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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含税)的2021年年度分红方案,按照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计算方式,公司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2.55元/股调整为11.95元/股,预
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26.88元/股调整为26.28元/股。鉴于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原激励对象7人离职,根据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
权并由公司注销。经调整后,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473
人调整为466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至第四个行权期的数量由6,055.8906万
份调整为6,003.6066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0,101.1358万份调整为10,048.8518
万份,注销52.2840万份。同时,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的行
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对应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为3,001.8033
万份。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
条件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2019年度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注
销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
案》。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
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168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据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经调整后,公司2019年度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74人调整为168人,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
期的数量由101.0125万份调整为97.2020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340.9517万份调
整为337.1412万份,注销3.8105万份。同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预留授予
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30%,174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第
二期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010,125份,行权有效日期为2022年5月5日-2023年2月19日,
截至2023年2月19日,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已届满,
没有激励对象行权。根据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拟对174名
激励对象持有的已到期未行权的1,010,125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法律意见书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
于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 2019 年度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 2019 年度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四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45 元(含税)的 2022 年年度分红方案,按照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计算方式,
公司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1.95 元/股调整为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经调整后,公司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466 人调整为 450 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的数量由
为 10,010.9342 万份,注销 37.9176 万份。同时,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四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对应股票期权的行
权数量为 2,963.8857 万份。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
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已届满,有 260 万
份股票期权未行权。根据公司《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 5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到期未行权的 26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行
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截至2024年2月19日,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已届满,根据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公司拟对16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到期未行权的972,02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办法》及《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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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
数量比例为 30%,168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第三期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972,020 份,行
权有效日期为 2023 年 5 月 4 日-2024 年 2 月 19 日,截至 2024 年 2 月 19 日,公司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已届满,没有激励对象行权。
   根据《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可以根据相关规定
行权。期权有效期满后,已授予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全部作废,由公司收回并统一注
销。”之相关规定,截至 2024 年 2 月 19 日,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已届满,公司拟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股权
激励办法》及《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办法》及
《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尚需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应的登记手
续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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