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阳股份: 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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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2         证券简称:九阳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9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 9
名原激励对象合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30.6 万份股票期权。同时,根据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同意注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未满足行权条件的 375.3 万份股票期
权(除上述个人离职触发部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
决,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九
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
查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此
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内部办公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4 月 10 日止。在
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
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议案》,公司监
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
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已
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 1,560 万份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九阳 JLC1,期权代
码:037129。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次会议,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
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七次会议,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
管指南》)以及《激励计划》第十四章的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
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
销”。
  因激励对象中 9 人已于近期离职,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
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
票期权 30.6 万份予以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第九章的规定,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
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
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中的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目标及达成情况如下:
       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经审计,公司 2023 年主营业务收入为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6%;            入下降 12.67%,未达到公司 2023 年主营业
增长率不低于 33%。                  考核目标。
                             年增长率不低于 33%的业绩考核目标。
   注 1: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是指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附注中的
“主营业务收入”;
  注 2: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对应的考核条件中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期对应的 375.3 万份股票期权(除上述个人离
职触发部分)将由公司注销。
  基于上述原因,本次共需注销股票期权 405.9 万份。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注销完成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全部注销完毕。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事项对应已摊销的激励成本应在当期进
行调整,公司本次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
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
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
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中合计 405.9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
法》《自律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的规定;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注销
尚需根据《激励计划》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并办理股票
期权注销手续。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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