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
核查意见(授予日)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
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
整,激励对象由 183 人调整为 181 人。除以上调整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
对象相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
情形。
关 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接 影响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上述
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排。
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本激励
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4 月 1 日,
以 18.8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81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96.40 万股限制性股
票。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