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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公司现行有效的《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和《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
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任何
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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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
本所假设:
副本材料、复印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公告的《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
(二)《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股权登
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会议通知》的内
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号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以下简称“互联网投
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合
称“网络投票平台”)。其中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8 日 9:15–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
的时间及方式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亚东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
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3 月 21 日交易收市时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公司
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等文件,并经本所的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为
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下同)。
(二)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数据,
通过网络投票平台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为 401,20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4370%。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为 24,714,399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总共持有股份数为 821,97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8952%。
(四)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3,582,387 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没有表决权。因此,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1,817,613 股。下同。
(五)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据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列入《会议通知》的全部议案
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
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议案审议过程中提出新议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
形,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大会现场表决时,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同时,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的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
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同意票 817,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84%。
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99.9830%通过。
上述两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议案有表决
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
规则》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