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3 证券简称:合众思壮 公告编号:2024-012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2024 年 3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司《关于召开二○二四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关于召开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增
加提案暨补充通知》等相关文件,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如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8 日(星期
四)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共同推选董事朱兴旺为会议主持
人。
人,代表股份 6,936,18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369%。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东共 2 人),
代表股份 206,008,8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825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318,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3131%。
(3)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
事务所曹管、高子茜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议案 1.00 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305,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反对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14,8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29%;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00 关于 2024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305,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反对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14,8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29%;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305,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反对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14,8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29%;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4.00 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305,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反对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14,8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29%;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5.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206,6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821%;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15,6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4284%;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6.00 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305,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反对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14,8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29%;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曹管、高子茜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