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24-018
债券代码:128105 债券简称:长集转债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长集转债”将于 2024 年 4 月 9 日按面值支付第四年利息,每 10 张债券
(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15.00 元(含税);
“长集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40%,第二年 0.60%,第三年 1.00%,
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长集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4 月 8 日,凡在 2024 年 4
月 8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 年 4
月 8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于 2020 年 4 月 9
日公开发行了 8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长集转债,债券代码:
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开发
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规定,公
司将于 2024 年 4 月 9 日支付“长集转债”于 2023 年 4 月 9 日至 2024 年 4 月 8
日期间的利息,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日
(1)本次付息是“长集转债”第四年付息,期间为 2023 年 4 月 9 日至 2024
年 4 月 8 日,票面利率为 1.50%。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020 年 4 月 9 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司(以下简称“中诚信评级”)
根据中诚信评级 2020 年 2 月 13 日出具的《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信评委函字【2020】G081-4 号),
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根据中诚信评级 2020 年 6 月 22 日出具的《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20】跟踪 1089 号),
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长集转债”的信用等级为 AA。
根据中诚信评级 2021 年 5 月 28 日出具的《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21)》
(信评委函字【2021】跟踪 0459
号)
,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长集转债”的信用等级
为 AA。
根据中诚信评级 2022 年 5 月 20 日出具的《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22)》
(信评委函字【2022】跟踪 0293
号),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根据中诚信评级 2023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23)》
(信评委函字【2023】跟踪 0146
号),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长集转债”的信用等
级为 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长集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15.00 元(含税)。
对于持有“长集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
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12.00 元;对于持有“长集转债”的合格境外投
资者(QFII 和 RQFII),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15.00 元(即免征所得税);
对于“长集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15.00 元,其
他债券持有人应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
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4 月 8 日(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长集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长集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
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
税 2018[108]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
《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
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期债券利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
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 42 号
联系人:何骏、苏慧仪
电话:0760-22583660
传真:0760-89829008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