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 148336.SZ 债券简称: 23 浙建 01
债券代码: 148337.SZ 债券简称: 23 浙建 0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重大诉讼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签署日期:2024 年 3 月
声 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
江建投”、“发行人”)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和提供相关资
料等,由“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受托管理人”)编制。
本公告仅对公司债券受托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公司债券的任
何投资建议。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任何内容
据以作为受托管理人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根据发行人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公告的《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新增重大诉讼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发行人新增涉及四项
诉讼案件,目前均已立案且尚未开庭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大事项情况
特别提示:
案件一: 100 亿阿尔及利亚第纳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 年 3 月 1 日发
布的汇率 18.9443 折合人民币约 52,786 万元)
案件二: 100 亿阿尔及利亚第纳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 年 3 月 1 日发
布的汇率 18.9443 折合人民币约 52,786 万元)
案件三:229 亿阿尔及利亚第纳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 年 3 月 1 日
发布的汇率 18.9443 折合人民币约 120,880 万元)
案件四:17.93 亿阿尔及利亚第纳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 年 3 月 1
日发布的汇率 18.9443 折合人民币约 9,464 万元)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阿尔及利亚杜维拉四万人体育场项目
施工总承包合同纠纷,被业主单方解约,产生相关诉讼,情况如下:
案件一:业主以不当执行为由,要求发行人赔偿损失。
案件二:业主以解约损失为由,要求发行人赔偿损失。
案件三:发行人以业主解约为滥用职权,主张归还保函并赔偿解约损失。
案件四:发行人以业主解约为滥用职权,要求判决保函止付,直到主诉案
件结案。
截至《公告》出具日,上述案件均已在阿尔及利亚第巴扎行政法院受理,
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1)原告:阿尔及利亚住房部长,代表人为阿尔及尔公共设施局局长
(2)被告: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陈伟远
原告认为发行人拖延工期,存在质量、用工问题,要求发行人赔偿损失。
(1)请求依法判决发行人向原告支付 100 亿第纳尔赔偿
(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
(3)委托专家鉴定。
案件二:
(1)原告:阿尔及利亚住房部长,代表人为阿尔及尔公共设施局局长
(2)被告: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陈伟远
原告认为发行人拖延工期,存在质量、用工问题,要求发行人赔偿因解约
产生的重新招标及其他行政损失。
(1)请求依法判决发行人向原告支付 100 亿第纳尔赔偿
(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
(3)委托专家鉴定。
案件三:
(1)原告: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法定授权人
(2)被告:阿尔及利亚住房部长,代表人为阿尔及尔公共设施局局长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被告存在未及时提供图纸、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及不确
认合同外工作等严重违约行为,被告主张解约为滥用职权,原告要求支付已完
工作及解约损失。
(1)释放保函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 229 亿第纳尔
(3)委托专家鉴定
(4)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四:
(1)原告: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法定授权人
(2)被告:阿尔及利亚住房部长,代表人为阿尔及尔公共设施局局长
被告解约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发行人要求暂停保函赔付,在发行人主诉案
件判决后再做决定。
(1)请求判决保函止付,直到主诉案件结案。
(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发行人《公告》,除《公告》中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发行人及控股子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5,000 万以上诉讼、仲
裁事项已汇总公布于发行人定期报告。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根据发行人《公告》,上述合同发行人已尽力履约,不涉及主动违约,发行
人一直在尽力推进合同的履行,针对上述诉讼,发行人将通过法律途径积极应
对。
发行人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
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因上述重大诉讼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
无法判断对发行人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发行人将及时关注后续进展,
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中金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
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中金公司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
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和《受托管理协议》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金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
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
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