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28 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证券或股票上市规则(统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非执行董事占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就董事出任董事会职务时所需
的技能、知识、经验、背景、性别及其它特质作考虑时同时作出董事多元化平衡,
改善董事会效率并确保董事会多元化带来的禆益;
(六)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 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定时作出检讨及修改并于每年年度报告内
的企业管治报告作出相关披露;
(八)至少每年审查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
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九)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十一)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
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
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需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非执行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也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