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 京蓝 公告编号:2024-035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起
诉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浙 01 民初 836 号。
涉及的可能产生的本金及违约金等债务金额预计了负债,并在破产重整时预留了
偿债资源(股票),因此,截至目前,本案件的如上一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
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后续审理结果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情况存在不确
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受理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诉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并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依法组成合
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 01 民
初 836 号,现对一审判决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本公告内容“二、关于本案基本情况”中所涉银河汇达 121 号定向资产管理
计划之相关情况,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披露的《关于签署《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及差额补足协议》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001);本公告内容“二、关于本案基本情况”中所涉银河金汇、浙
银伯乐(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京蓝有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廊坊市朗盈汽车
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盈汽车)签署《杭州振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合伙协议》之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下属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设立基金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17-087)。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京蓝科技向浙商银行支付“银河汇达 12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
益权转让价款 102724455.13 元;2.判令京蓝科技向浙商银行支付暂计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的违约金 34848614.89 元,此后以未支付的转让价款为基数,按每
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
由京蓝科技承担。诉讼过程中,浙商银行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京蓝科技应向
浙商银行支付转让价款 102724455.13 元;2.确认京蓝科技应向浙商银行支付违
约金 35958039.01 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京蓝科技承担。”
(三)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2017 年 4 月,浙商银行与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
金汇)签订《银河汇达 12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金
汇资管(2017)第 067 号】,设立“银河汇达 12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资产管理计划)。双方约定浙商银行委托银河金汇作为该计划的管理人,委托资
产的金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以实际到帐金额为准,委托资产投资范围为
杭州振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杭州振甫企业)之有限合伙份额,委托期限
为 3 年。同月,银河金汇、浙银伯乐(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京蓝有道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廊坊市朗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盈汽车)签署《杭州振
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合同编号:HZZF-2017-001】,成立
杭州振甫企业,各方约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限为 3 年,银河金汇作为有限合伙人以
货币方式认缴出资 19500 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 74.7126%,将
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到位。2017 年 5 月 5 日,浙商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银
河汇达 12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账户转入委托资产 103125000.00 元.同日,银河
金汇向杭州振甫企业实缴出资 103125000.00 元。2018 年 2 月,银河金汇、浙银
伯乐(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京蓝有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融臻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浙商产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臻资产)签署《杭
州振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合同编号:
HZZF-2017-002-2】,约定上述《杭州振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合同编号:HZZF-2017-001】已被本协议取代,朗盈汽车退出杭州振甫企业,
由融臻资产成为杭州振甫企业新的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出资份额不变,合伙企
业存续期限为 3 年,银河金汇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2020 年 1 月 2 日,浙商银
行与京蓝科技签署《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及差额补足协议》【合同编号:
CZ-JL-CB-YQZR】。合同约定,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管理人实际分配给浙商银行
的现金财产未达到浙商银行的委托财产本金及当期门槛收益的,京蓝科技对浙商
银行持有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负有受让义务,其中,转让价格=浙商银行
的委托财产本金及门槛收益-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浙商银行实际获得的现金财产,
浙商银行的委托财产及门槛收益=浙商银行委托财产本金总额+浙商银行委托财
产*6.90%*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的实际天数/365;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每个
核算日管理人实际分配给浙商银行的投资收益未达到浙商银行应收取的当期门
槛收益的,或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浙商银行未足额获得本金和预期收益,京蓝科
技向浙商银行负有差额补足义务。合同同时约定,若京蓝科技明确表示或者以自
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协议或其他承诺中的任何一项义务或违反本协议中为其
设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浙商银行有权要求京蓝科技立即受让资管计划全部收益权。
因浙商银行未收到银河金汇 2019 年 12 月 20 日应当支付的当期投资收益,2020
年 3 月 2 日,浙商银行向京蓝科技发送《差额补足付款通知》,但京蓝科技并未
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故浙商银行向其发送《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通知函》,
要求京蓝科技按照合同约定受让“银河汇达 12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
权,在 2020 年 4 月 2 日前支付全部转让价款。截至当日,浙商银行累计已收取
投 资 收 益 11356657.89 元 ,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 京 蓝 科 技 应 支 付 转 让 款 为
按约定支付转让款,应自 2020 年 4 月 2 日期按照未付款项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
标准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2020 年 6 月 24 日,银河金汇向浙商银行支付款项
转让价款金额为基数,计算至京蓝科技破产裁定受理日 2023 年 6 月 5 日,京蓝
科技应支付违约金数额为 35958039.01 元。”
(四)公司答辩
“一、浙商银行依据《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及差额补足协议》进行诉讼
并主张权利,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该协议已被管理人解除,浙商银行
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023 年 6 月 5 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23)黑 01 破申 1 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京蓝科技的重整申请,同日指定华谦律师事务所
为京蓝科技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在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并未通知浙商银
行,合同应予以解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方当事人应以因合
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二、浙商银行诉请第二项违约金条款
部分不应得到支持,浙商银行主张的违约金部分不能确认为破产债权,同时按照
实际损失确认债权时还应扣除其所持股份经处置后的价值。浙商银行诉请第二项
主要依据为《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及差额补足协议》中第三条第(二)项:“本
协议生效后,如乙方未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或者差额补足款项的,乙方应按
应付未付款项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
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第五款之规定,该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破产法作为特别法,对破产案件中的
法律纠纷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浙商银行在计算其实际损失时依据协议主张的违
约金部分,违反法律规定。京蓝科技现在处于破产重整期间,应以保护破产企业
以及全体债权人为原则驳回该诉讼请求。另外,浙商银行在证明其实际损失时还
应当扣除所持案涉股权处置后的价值再行确定。综上,在原《资产管理计划收益
权转让及差额补足协议》已被管理人依法解除的情况下,浙商银行理应继续申报
债权,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已不再适用,应在扣除浙商银行所持案涉股权处置后
的价值再行确定。”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起诉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浙 01 民初 836 号。判决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案涉《银河汇达 12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杭
州振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经各方盖章确认,
应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
生效。京蓝科技基于自身利益需求,自愿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及差额
补足协议》的形式,与浙商银行就本案所涉投资风险及投资收益进行分配,亦不
构成无效情形。上述协议与浙商银行提交的银河汇达 12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管理账户的银行交易流水表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浙商银行已履行完毕其委
托资产的交付义务、案外人银河金汇亦已履行其实缴出资义务,可见案涉协议并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债务人和对方当
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故对于京蓝科技关于案涉《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
让及差额补足协议》已被管理人依法解除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基于此,
本案亦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
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适用空间。本案中,京蓝科技迟延履行
差额补足义务及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价款支付义务的事实清楚,理应承担相应违
约责任,浙商银行主张的违约金符合案涉《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及差额补足
协议》第三条第(二)款之约定。故其起诉要求确认的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价款及
违约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案涉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依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
三款之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
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七条,判决如下:
确认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 138682494.14 元
债权(其中转让价款 102724455.13 元,违约金 35958039.01 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 729665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均由被告京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如
下表:
涉案金
序 发生 受理法
原告 基本案情 额(万 进展
号 时间 院
元)
廊坊市城
哈尔滨
郊农村信 3150.8 调解书
用合作联 1 结案
民法院
社
京蓝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山东省
东)乡村振 民法院
兴有限公
司
四川天
成都东瑞 调解完
/7/3 土有限公 175 收调解
时付款,现共欠货款 97940 元。 区人民
司 书
法院
长沙博尚 2022 年 12 月,原告与被告签订《零星材 北京市
二审判
/7/3 技有限公 提供全部材料后,被告仍欠原告货款共计 8631 人民法
效
司 3814486.31 元 院
通标标准 北京市 调解完
技术服务 27.422 密云区 毕,已
(上海)有 088 人民法 收到法
欠付金额为 229196.5 元。
限公司 院 院文书
通标标准
被告签订多份检测合同,现原告已履行全 24.589 密云区 毕,已
部合同义务,被告仅支付 8400 元,欠款 632 人民法 收到法
司
订《广州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一和《广
州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二,现原告已
广州市 调解完
院 院文书
支付 4496100 元,仅结清了合同二的全部
货款,合同一尚欠付 1149300 元至起诉之
日仍未予支付。
常州鑫邦 北京市 调解完
再生资源 9.3641 密云区 毕,已
利用有限 69 人民法 收到法
公司 院 院文书
浙江中一
北京市 调解完
检测研究 2020 年 10 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检测服
/8/1 5 人民法 收到法
限公司(乌 务,被告尚欠货款 135325 元
院 院文书
镇项目)
浙江中一
检测研究 北京市 调解完
务合同》,现原告已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 29.95
务,被告尚欠货款 299500 元
南化工厂 院 院文书
项目)
天津联众 北京市 调解完
租赁合同》,现原告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
被告尚欠货款 694649 元
公司 院 院文书
北京市 调解完
/8/2 起重有限 包合同》,现原告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 6.4032
院 院文书
托处置合同》,后签订补充协议,现原告
北京市
/8/2 环保科技 在结算问题上存在争议,主要为 F 区域的 决已生
院
现被告起诉我方,让我方按照工程量确认
单上的金额支付工程款,双方产生争议。
淮安市 调解完
淮安紫金 2022 年 4 月双方签订《钢板桩分包合同》,
建设工程 现原告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告尚欠工
有限公司 程款 129000 元。
院 院文书
地点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原料、首钢精
苯、首钢绿轴一期、绿轴二期四个项目(以
下简称“首钢项目”)
? 签订的《机电劳务
合同》,所涉项目未付账款的付款事宜达
成协议并签订《付款协议书》。
? 现未按付
款协议日期支付账款,对方起诉。
营非正规填满场好氧降解工程《风机设备
采购合同》,? 该合同设备于 2017 年 4 月
武汉市 调解完
(7.3
/9/2 力股份有 万元),但原告多次催要,仍有 4.02 万
院 院文书
方签订《付款协议书》,明确原告已履行
完成合同义务,被告尚欠合同款项 4.02
万元,应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前支付,现
被告逾期付款
常州市 调解完
/9/2 环保装备 同义务,经过对账,双方于 2021 年 8 月
院 院文书
议付清款项,尚欠 308000 元。
申请人就“武汉绿地中心项目”,在 2012
年 4 月 10 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建设工
程钻孔灌注桩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钢
立柱桩吊装分包合同》,后申请人与被申
仲裁已
/9/1 环境工程 议。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按照 24.244 裁委员
解书
述分包工程的竣工结算工作,并经被申请
人项目部负责人竣工验收合格,但截止本
仲裁申请书递交之日,被申请人仍欠
限公司第二期土壤修复项目 A-6 区土壤及
山东省环 地下水修复施工工程场地调查项目中的 北京市 调解完
/10/
公司 土壤修复项目 A-6 区土壤及地下水修复施 院 院文书
工工程场地调查项目场地补充调查专业
分包合同》
东莞市恒 订了《废物(液)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合 仲裁已
/10/ 家仲裁
限公司 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申请人欠款 决
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中风化槽体分包合
同》,2021 年 9 月,双方签订《中风化槽
长沙市 调解完
/10/ 因工程需要增加施工内容,增加合同价款
院 院文书
毕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剩余欠款
程分包合同》(下称“分包合同”),合
同约定被告将“原长沙铬盐厂镉污染整体
治理项目柔性垂直风险管控系统工程后
期维护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采用固定
综合单价模式,合同价款暂定为 1603330
长沙市 调解完
? 分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完成
/10/ 了全部合同工程施工,并于 2022 年 11 月
院 院文书
年 12 月 29 日,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案涉
工程结算金额为 1590728.34 元。根据分
包合同第 10.1 条,"竣工结算后 2 个月内
支付至结算价款的 100%"现已达合同付款
条件,但被告仍未支付原告合同工程款
原告在 2023 年 6 月 7 日入职中科鼎实环
境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4
日单方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从上班 天津市
调解完
/9/1 何康 报销垫的钱也不给发。2.公司入职时承诺 劳动争
归档
工作期间,全按公司要求完成工作,公司 委员会
以资金冻结为由,拖欠工资和报销,公司
还单方面无理由辞退。
/7/2 蒋雨杭 工作期限为自 2021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24 劳动人
人的职务为实验员,工作地点为苏州,工 委员会
资待遇为岗位工资 3300 元,绩效工资 1650
元。申请人的实际工作地点为苏州市姑苏
区南环东路 8 号东。2023 年,应苏州精英
环保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的
劳动关系需转至被申请人公司处。被申请
人告知申请人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并承诺
工资组成中“项目补贴”按照每月 1200
元标准发放,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均不
变。申请人对此表示同意,并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书》,
约定工作期限为自 2023 年 4 月 26 日起至
验员,工作地点为项目所在地,工资待遇
为岗位工资 3900 元,绩效工资 1250 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后,申请
人继续在苏州市姑苏区南环东路 8 号东正
常开展工作。但被申请人连续两个月未发
放工资待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次沟通
该问题,但均无确切答复,且工资待遇一
直未予发放。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申请人
于 2023 年 7 月 4 日签收该通知书。直至
工作处理完毕并完成工作交接。申请人认
为其以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为由向
被申请人发出通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被
申请人理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
广州旺润 已线上
北京市
/12/ 有限公司- 合同》,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 尚未收
院
化项目 文书
已线上
广州旺润 北京市
/12/ 合同》,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 尚未收
旺村项目 院
文书
告签订多份合同,由被告向原告采购设
北京市 调解完
/11/ 昌冶金建 务,后双方办理统一对账及结算并签订
院 院文书
同欠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 1,600,000
元,《付款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就第一
期款项仅向原告支付 20,500 元,截至原
告起诉之日,就本案项目合同被告仍欠付
原告货款? 共计人民币 1,225,469.87 元。
山东省
/12/ 渣土运输 签订《一般固废运输合同补充协议 1》,
院
务,被告尚欠 579054.46 元未支付。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原告均按合同约定履
行义务,但被告未能全额支付台同价款。
北京市 调解完
北京铂彬 2023 年初,被告委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
工程有限 务所向原告发送企业询证函,双方对账截
公司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被告共欠原告款项
院 院文书
函上盖章予以认可。经原告不断催要,被
告仍欠付相关款项 1052965.54 元。
原告与被告在 2017 年 11 月、2018 年 8 月
及 2018 年 12 月签订了《机械租赁合同》
及其补充协议 1、2,用于广州油制气厂地
北京敬成 块污染场地土壤及地下水修复工程(标段 北京市 调解完
/10/
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收款三方协议》, 院 院文书
约定原告向第三方支付合同款项,现原告
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告
尚欠 58.422968 未支付。
原告与被告存在业务往来,2021 年 9 月, 北京市 调解完
/10/ 羊膨润土
供产品,33228 元货款未支付。 院 院文书
下水检测合同》,由原告为第三方常州市
天马集团及周边污染场地施工总承包二
标段项目提供土壤、地下水检测服务。合
青山绿水 同约定结算办理完毕后付至结算金额 北京市
/10/ 14.898 调解中
限公司 为 50680 元,2023 年 6 月 13 日完成土壤、 院
地下水检测结算,结算金额为 324300 元,
合计 374980 元。但截止目前,被告仅支
付 226000 元,尚有到期检测费 148980 元
未支付
合同补充协议 2》,约定被告聘请原告负责 院 文书
安保工作,合同对费用、期限、违约金等
进行了详细约定。此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
供服务,但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至
今尚欠服务费 60255 元,被告的违约行为
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应按合同约定支
付合同总价款之 5%的违约金即 14720.25
元。
购合同》,约定了被告向原告采购建材原
料。合同中明确了结算时间为每月 20 日
吴江区震 北京市 调解完
/11/ 的 70%,工程完工后双方办理结算手续,结
营部 院 院文书
后,约定付款期限已过,被告尚有 15 万
元货款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
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
苏州嘉源 ZKDS-JSHGI-2023-QT-025 的《物流运输合 北京市 调解完
/11/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320,000 元。
司 年 7 月,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变更 院 文书
合同总金额至人民币 493,300 元。
暂时不
北京博凯 同》,约定被告在朝阳区 2014 年非正规垃 因欠款
北京市
/11/ 机械设备 施工项目上向原告租用发电机设备,租赁 3.9423 过诉讼
院
公司 向被告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但被告欠付 年,待
段再调
无锡市明 北京市 调解完
/12/ 购合同》,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
被告尚欠 142611.15 元未支付。
沙项目 院 院文书
无锡市明 北京市 调解完
/10/ 缆采购合同》,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 4.6684
被告尚欠 46684 元未支付。
化项目 院 院文书
调解中
提供工程机械租赁,合同暂定总价为 院
日核对当月完成工程量,经甲方确认后,
次月支付上月实际工程量的 70%,工程完
工办理结算后三个月内支付至结算金额
的 100%”。上述工程至 2021 年 12 月全部
结束,经甲方工程量确认单确认,实际工
程量为 535260 元。被告已付 374,000 元,
尚余 161,260 元未支付。
原被告双方在 2022 年 4 月签订《混凝土
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
北京市
/12/ 丰建材有 自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部 调解中
院
供货混凝土合计金额为 178330 元,被告
尚欠 178330 元。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 本次公告的重大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依据《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公司已针对本次诉讼案件所涉及
的可能产生的本金及违约金等债务金额预计了负债,并在破产重整时预留了偿债
资源(股票),因此,截至目前,本案件的如上一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及
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为充分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已委托专业律师提起上诉,后
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后续审理结果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情况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