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控股股东的融资周转安排,公司拟于2024年4-6月与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签订2笔《保证合同》,为浙江新
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合计1.25亿元(分别为0.73亿元及0.52亿元);拟于2024年4-6月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最高额保
证合同》,为新湖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超过2.8亿元;拟于
额保证合同》,为新湖集团全资子公司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恒兴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1.82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萍女士分别持股 57.61%、24.71%;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
溪路 128 号 1201 室;法定代表人:林俊波;经营范围:能源、农业、
交通、建材工业、贸易、投资等。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新湖集团总资产 3,263,028 万元,负
债总额 1,662,325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1,600,703 万元,2022 年
实现营业收入 989,750 万元,净利润 18,235 万元;截至 2023 年 6 月
所有者权益合计 1,360,172 万元,2023 年 1-6 月年实现营业收入
径)
新湖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新湖集团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资信
情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用代码:91330000753951206K,注册资本26,100万元,由新湖集团持
股100%;注册地:杭州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易景
璟;经营范围:资产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实业投资,高科技产
业投资,经营国内贸易、进出口贸易,资产重组兼并服务,投资项目
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期货、证券咨询)。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恒兴力总资产141,252万元,负债总额
恒兴力为公司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恒兴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和资信情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被 发生 融
是否
担 担保 日期 担保 资
债权人 保证期间 担保内容 有反
保 额度 【注 方式 期
担保
方 2】 限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
中国银行
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
新 股份有限 连带 不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
湖 公司杭州 责任 超 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
集 市高新技 保证 过1 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
月 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团 术开发区 担保 年 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
支行
其被清偿时确定
三年。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 1】
中国农业 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
新 连带
银行股份 2024 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 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
湖 责任
有限公司 年 4-6 1 年 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
集 保证
杭州城西 月 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 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
团 担保
支行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 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
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
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连带
中国农业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
责任
恒 银行股份 2024 款项之日起三年。 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
保证
兴 有限公司 1.82 年 4-6 1 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
担保
力 杭州城西 月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 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
【注
支行 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 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
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注 1:公司与新湖集团实际控制人黄伟签订了《反担保协议》,在 50 亿元的额度范围内,为新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注 2:实际发生日期以经金融机构审批通过的协议签署日为准
注 3:在公司提供担保的同时,新湖集团、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也为该项融资提供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新湖集团资产质量良好、业务发展稳定,且已与本公司建立了较
长时期的稳定的互保关系,通过互保可为各自的正常经营提供一定的
融资保证,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本次担保以双方互保关系为基础,
且提供了足额反担保,有有效的风控措施。截至2024年3月20日,新
湖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
额合计为32.18亿元。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林
俊波女士回避表决。
本次担保存在足额反担保,足以保障本公司利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项担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
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同时担保风险可控,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影响有限,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本次提供担保具有合理性,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项议案,
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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