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泰生物: 国金证券关于万泰生物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证券之星 2024-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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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或( 国金证券”)作为北京
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万泰生物”、( 发行人”、( 上市公司”
或 公司”)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万泰生物非公开发行
股票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截至目前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己满,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书。
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23 楼
保荐代表人           柳泰川、王施健
联系电话            021-68826021
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392
注册资本               126,820.6999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科学园路 3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科学园路 31 号
法定代表人              邱子欣
联系电话               010-59528820
       项目                内容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7 月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及发行审核阶段
  本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最终顺利完成推荐发行人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本保荐机构在尽职推荐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同时出具推荐文件;
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二)持续督导阶段
  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
的内容、重点和计划,本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的往来;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
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
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股东承诺以及经
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的议案》,同意公司重新论证
并暂缓实施( 鼻喷疫苗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
确同意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及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借款的议案》,同意终止实施( 鼻喷疫苗产业基地建
设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借款。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
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
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五、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及发行审核阶段
  万泰生物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
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为本次发行
的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万泰生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
信息披露;万泰生物对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根
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
要的条件和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
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査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国金证券对万泰生物
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国金证券认为,万泰生物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
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万泰生物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符合监管协议的规
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严重违反(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柳泰川        王施健
 法定代表人:
          冉   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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