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公用: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4-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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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向证券
监督机构及其它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的形式可以是
现场会议、网络会议和通讯表决方式的会议(以下无特指时,监事会会议
包含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及列席会议人员。特殊情况下,可
以少于 10 日,但最晚不得晚于会议召开前 2 日发出通知。
  第七条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在 10 日(特殊情况
除外)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2/3 以上监事联合提议时;
  (三)公司财务违规操作、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要求公司予以改正但公司不
予改正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八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5 日(不包括紧急情况)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及列席会议人员。
  第九条   前条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者,应签署一份书面要求提
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和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 监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采取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 形式召开并作出决议,由与会 监
事签字或事后补充签字并注明补签日期。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半
数以上监事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
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议案提交程序
  第十六条 会议议案内容是根据监事会对董事会活动和公司经营活动
的监督情况,经监事会办公室整理后提交监事会主席。
  第十七条 会议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
围和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送达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为会议议案的制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 应由过半数 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主席
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会议开始前由 监事会主席代表向 监事会报告出席会议人员
状况。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在宣读议案后,在会议主持人的组织下,与会 监
事进行讨论。监事发言应在会议主持人的组织下有序进行。与会监事也可
就议案内容回有关人员提出质询,有关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二十二条 列 席 监 事 会 会 议 的 人 员 以 及 其 它 参 会 人 员 不 得 干 涉 监
事会会议议程,前述人员在监事会正式会议上不参与监事会的讨论和表决,
在监事会非正式会议上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供 监 事 决 议时参考 。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每名监事有一
票投票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在任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议案表决通过后应形成决议。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监事
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有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
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保存。保
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后,公司监事会应遵照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根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在监事会上议论以及
决议的事项公开对外披露之前,均属于内幕事项,除了董事 、监事外,其
他人员均要签署保密承诺。
   第三十一条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监事和与会人员不
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除公司已依法对外公
开披露的内容外,不得泄漏监事会会议内容,决议和议定事项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下”、
                      “以内”都含本数;
                              “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监
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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