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高升: 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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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 高升    公告编号:2024-24 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二、反诉原告。
账款等。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提起上诉。因终审判决尚未产生,暂无法
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高升
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高数”)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就公司及子公司北京
高数与航天云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云网”)因合同纠纷一
案作出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航天云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反诉原告):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据中心合作运营协议》,约定航天云网提供所拥有的数据中心资源,北京高数提
供专业化运营能力、全国网络节点和销售渠道,双方进行合作运营。合作以航天
云网现有的资源状况为基础,北京高数进行保底销售,约定的合作期限为五年,
北京高数以三个月为一期进行结算,向航天云网支付运营保底收入。
  协议签订后,航天云网向北京高数仅交付了部分的数据中心资源,且航天云
网一直未完成云计算运营平台的交付等,并未使双方具备合作运营的商业基础。
航天云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导致双方的合作目的无法实现。北京高数支付了第
一、二期保底收入共 3,000 万元,剩余保底收入未支付。2022 年 12 月 30 日,北
京高数与航天云网签订《<工业互联网、安可数据中心合作运营协议>之补充协
议》,约定北京高数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前陆续返还全部设备。截至目前,北京
高数有 175 台设备尚未返还。航天云网据此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于航天云网的违约行为子公司北京高数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公司已于 2023 年 9 月 5 日、12 月 2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
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49 号)、《关于公司涉及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63
号)对该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京 01 民初 535 号《民事判决
书》,本案一审判决如下: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一、被告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航天云网
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运营保底收入 155,652,173.9 元及滞纳金(截至 2023
年 8 月 23 日为 23,766,065.22 元,自 2023 年 8 月 24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二、被告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航天云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返还 175 台设备,逾期返
还的,被告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每台设备每天 30 元的标准向原告航天云网
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返还费用;
   三、被告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航天云网
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 300,000 元、保全保险费 89,804.44 元;
   四、驳回原告航天云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的反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52,194.48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航天云网科技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负担 178,932.65 元(已交纳),由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978,261.83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 249,400 元(反诉原告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反诉
原告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根据会计准则对上述诉讼事项确认应付账款等,最终会计处理以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提起上诉,积极
采取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案终审判决尚未产生,暂无
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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