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达: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4-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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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募集资金”
                 ,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
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
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
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
容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
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但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优先执
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
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
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
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情
况,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保荐人应就募集资金使用的下述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一)   变更募投项目、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二)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六)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
 (七)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第十二条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公司可对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
 第十三条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
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
 (五)   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
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与公司原定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相比,出现以下变
化的,视为募投项目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交易所认定为募投项目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
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
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
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募投项目变更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每十二个月内累
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并且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
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子公司或者向子公司增资,子公司拟使用超募
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比照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履行的程序执行。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
对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
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专项核查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
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募集资金使用的档案管理工作,在募集资金使用过
程中,及时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文件进行归档,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决议文件、签署
的相关协议、内部签批流转单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
                、“以内”、
                     “之前”均含本数,
                             “超过”、
                                 “低于”不含本
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
时修改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本办法的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
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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