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时: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

证券之星 2024-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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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3 月 2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
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且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
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
体董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委员在该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
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并至少
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
发现的问题,并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
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
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
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计委员
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秘书依据前条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程序如下:
 (一)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
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二)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原则上应形成书面意见;
 (四)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
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原则上应形成书面
意见;
 (五)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就是否同意该报告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
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
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审计委员会的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定期会议应当于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当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
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
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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