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24-031
债券代码:148216 债券简称:23 新化 01
债券代码:148437 债券简称:23 新化 K1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泰化学”)于2024年3月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
《关于对张玲、于雅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
(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对张玲、于雅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24〕8号)内容如下:
张玲、于雅静:
经查,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
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2021年累计发生
用中泰化学资金。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中泰化学未按规定披露
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公告〔2017〕16号)
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
(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2020年虚增收入
年 虚 增 收 入 2,139,728,326.49 元 , 占 2021 年 营 业 收 入 的 3.43% , 虚 增 成 本
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上述情
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司债券发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的规定。
张玲2020年11月至今在中泰化学担任董事会秘书,于雅静2020年2月至2023
年9月在中泰化学担任董事、2020年7月至2023年11月在中泰化学子公司担任董事
长、2022年11月至2023年9月在中泰化学担任副总经理,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0号)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中泰化学相关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其中张玲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于雅静对上述第二项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
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第六
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
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措施决定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新疆
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汲取教训,认真进行整改,并在期限内向新疆证监局
提交整改报告;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
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
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