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资本: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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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越秀资本”)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3
年 1 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
的规定和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公司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均发表相关意
见。
名单在公司内部张贴公示。截至公示期结束,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企业、个人针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资格等相关信息
存在异议的反馈;2023 年 5 月 1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下同)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励计划获得广州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审议通过《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
权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
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本次
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授予份额的议案》《关于向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 2023 年 5 月 24 日为
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7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888.34 万股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为 6.21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
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
定。
记工作,股票期权简称:越资 JLC1,股票期权代码:037356。
次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
记完成的公告》。
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受公司 2022 年年度权
益分派影响,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6.04 元/股;同时鉴
于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部分激励对象因职务调动、离
职等原因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拟注销股票期权 19,244,004 股。公
司聘请的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均发表相关意见。
     二、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情况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5,017,132,46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70 元(含税)。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 股票期权的调整方法
和程序”的相关规定及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
司董事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调整方法
   在行权前公司发生派息,行权价格的调整公式为: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调整后,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6.21 元/股调整为
   三、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四、监事会、律师及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
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调整及注销事项已经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及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越秀资
本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已取得
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
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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