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力电梯: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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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4 年 3 月 26 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机制,加强
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
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协调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保护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
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
考察;独立董事有义务了解公司的重大风险和事项的解决情况,对相关事项的关
注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安排专人陪同并作书面记录,必
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
业资格进行核查。若发生公司年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
需发表独立意见并向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
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和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计划、
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
计重点进行沟通。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
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
独立行使职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
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表
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
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
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
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
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并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对可能发生的泄
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不利于年报信息保密的
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
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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