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尔股份: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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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 425-4 号
致: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
             )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 2022 年股
下简称“公司”或“歌尔股份”
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
中国法律顾问,为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并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制定的《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歌尔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并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
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
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
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审议<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审议<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议案》等相关议案。
审议<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审议<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
核办法》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了《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认为“公
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
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
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王琨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
就公司拟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
票期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2022 年 7 月 21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歌
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
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关于审议<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审议<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的议案》,由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 201 名激励对象因工作
变更或离职等,已不再满足成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以及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
《激励计划(草案)
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数由 5,001 人相应调整至 4,800 人,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6,202 万份调整为 5,927.94 万份,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
权数量由 1,550 万份调整为 1,481.985 万份(因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数量调减
导致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总数量比例大于 20%,故同步调减预留部分数
 ;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量)
确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调整以及本次授予事项
发表了意见,同意本次调整并同意以 2022 年 9 月 13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4,800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5,927.94 万份,并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
授予日、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9
月 13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4,80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5,927.94
万份。
于调整公司 2021 年、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 2022 年
度权益分派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 2022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
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34.24 元/股调整为 34.14 元/股。
于调整公司 2021 年、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并对本次调
整相关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 2022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
权范围内,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
会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
予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取消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 1,550 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
《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权数
             ,鉴于在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的第一个行权等待期内,原激励对象中有 1,035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自愿放弃等
原因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129.038 万份股票期权应由公
司注销;公司 2023 年经审计营业收入为 98,573,902,273.14 元,较 2021 年度营业
收入增长 26.02%,未达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拟注销激励对
象持有的已获授的第一个行权期合计 2,399.451 万份股票期权。根据《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以及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
意对上述不符合行权条件的合计 3,528.489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综上,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由 4,800 人调整为 3,765 人,股票期
权数量由 5,927.94 万份调整为 2,399.451 万份。
《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权数
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并对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监事
会认为:本次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
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
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后的激励
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
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对象合法、有效。
   二、   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等。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等待期为 21 个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月,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等待期内。
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权数量并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具体情况如下:
规定,“由于公司可能存在业绩考核不能达标、激励对象因故取消期权等情况,
将造成部分期权的注销”;“第十二节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
留行权权利,其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1)
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或擅自离职的;……(5)公司认定的其他应取消激励对象参
与本激励计划的情况”;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节 公司授予股票期
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的相关规定,“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
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
的议案》及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本次具体调整原因为:
   (1)激励对象离职或自愿放弃等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鉴于在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行权等待期内,
原激励对象中有 1,035 名因离职或自愿放弃等原因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
的合计 1,129.038 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第一个行权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指标
               以 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础,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行权期
   上表中“营业收入”指公司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总收入。
   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出具的《歌尔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
                  (中喜财审 2024S00362 号),公司 2023 年经
审计营业收入为 98,573,902,273.14 元,较 2021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26.02%,未达
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公司拟注销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合计 2,399.451 万份股票期权。
   综上,本次拟注销股票期权数量合计 3,528.489 万份,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4,800 人调整为 3,765 人,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数量由 5,927.94 万份调整为 2,399.451 万份。
《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
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对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后
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对象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并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 2022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相关事
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相关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
相关登记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的法
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于进进     律师
                                      孙春艳     律师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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