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确保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以下简
称《内幕消息披露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
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要求披
露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规则》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第九章以及《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十三章、第十四章以及第十四 A 章等规定事项有关
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
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境内外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科创板上市
规则》
《联交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上市地监管部门发布的其他规则等相关规定,在规
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科创板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上市地监管部门发布的
其他规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
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有误导性
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知情权,不
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
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
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五条 在任何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
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
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
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
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公司委派到参股子公
司的责任董事或责任监事;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有关人员及机构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的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
公司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
第十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材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
中泄露未公开信息,当公司内部局域网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
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和
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联交所咨询。
第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信息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于上交所网站发布的信息应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时
限在上交所网站及公司网站发布。公司于联交所网站发布的信息应按照《联交所上市
规则》所规定的时限在联交所网站及公司网站发布。
第十七条 除涉及本制度第六十条所述情况可仅采用源语言文本进行披露之外,
公司在上交所网站发布的所有其他信息 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在联交
所网站发布的所有其他信息应同时采用中文(繁体)及英文文本。公司发布的信息如
同时采用中文(繁体)及英文文本,该两种文本的内容及格式应一致。公司在上交所、
联交所网站发布的信息应与公司在公司网站发布的信息及在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八条 公司在联交所网站发布的信息应采用文字可搜索及可列印文件形式,
并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采用相应的标题发布。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
定期报告包括月报表、年度业绩公告、年度报告、中期业绩公告、中期报告。
第一节 《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
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
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
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
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监事会应当审核定期报告,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
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董
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
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
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
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
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
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
大差异。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
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节 《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月报表应当在每个月份结束后且下个月份第 5 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
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 30 分钟以前发布。
第二十八条 年度业绩公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发布,中期
业绩公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首 6 个月期间结束后 2 个月内发布;且公司的业绩公告
应在不迟于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以较早者为
准)开始前 30 分钟以前发布。
如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布年度业绩公告或中期业绩,公司应当尽快发布澄清
公告,说明未能按时发布的原因及预计发布时间。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发布,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首 6 个月期间结束后的 3 个月内发布。
第三十条 月报表应采用联交所规定的格式,并记载以下内容:
(一)法定股本于本月度的变动情况,具体包括:(1)普通股,(2)优先股,及
(3)其他类别的股份;
(二)已发行股本于本月度的变动情况,具体包括:(1)股份期权,(2)承诺发
行上市股份的权证,(3)可转换证券,(4)其他关于发行上市股份的安排或协议(包
括期权),(5)已发行股本的其他变动(包括供股、公开招股、配售、红股发行、以股
代息、购回股份、赎回股份、代价发行、资本重组等)。
第三十一条 年度业绩公告及中期业绩公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财务信息摘要;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三)其他联交所要求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财务信息摘要;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三)董事会报告及董事长致辞;
(四)监事会报告;
(五)企业管治报告;
(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审计报告;
(八)其他联交所要求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财务信息摘要;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三)财务报告;
(四)其他联交所要求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年度业绩公告及年度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业绩公告
及中期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证券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公司拟在下半年申报配股的;
(二)证券监督部门或联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大幅变动时,应当及时发布盈
利预警公告。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
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和执行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公司各部门
及各分、子公司应按照董事会的要求及时完成报告中的相关部分内容的编写,保证其
所编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财务报告出具后 2 个营业日内完成定期报告编制工
作并及时安排董事会进行审议,在董事会依法履行审议程序后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
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披露方式予以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联交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
联交所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
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科创板上市规则》之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
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
且超过 1 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
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二节《科创板上市规则》之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行业信息。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其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状况,披露
下列行业信息:
(一)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
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报告期内
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
(三)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目、费用化
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
(四)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规模、应用
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在年度报告显著位置披露公司核心竞争力
和经营活动面临的重大风险。
第四十八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50%以上,或者净
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与行
业趋势一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九条 出现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五十条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当及时披
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进入破产程序的,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公司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
临时公告。
第三节 《科创板上市规则》之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
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出现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
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
核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
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
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
(二)本次质押期限、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近一年对外投
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同投资,
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占用公司资源;
(五)股份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1%以
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应当督促相关方履行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
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
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七)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
(八)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联交所上市规则》之一般披露事项
第五十七条 若联交所认为公司的证券已经出现或者可能会出现虚假市场,公司
经咨询联交所后,应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披露避免其证券出现虚假市场所需
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 若联交所就公司的证券交易价格或成交量的异常波动、其证券可能
出现虚假市场,或任何其它问题向公司查询,公司应及时作出以下回应:
(一)根据联交所的具体要求披露其所知悉的任何与联交所查询事项有关的信息;
(二)若公司经过合理查询后并未知悉任何与联交所查询事项有关的事宜,且并
没有知悉为避免虚假市场所必须披露的信息或根据内幕消息的有关规则须披露的内幕
消息,则须公布声明确认公司并没有知悉任何上述事宜。
第五十九条 若公司违反本制度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应在合理切实可行的
情况下尽快向联交所申请停牌或短暂停牌,同时相应发布停牌或短暂停牌公告,并定
期就相关事项的发展发布公告。
第六十条 公司若公开发布任何信息,则公司应在联交所网站及公司网站同步发布
相同信息。
公司的子公司若公开发布信息,而该等信息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为公司应当进行披露的信息,则公司应在联交所网站及公司网站同步发布相同信息。
第六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根据联交所有关规定向联交所申请免予
信息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且该信息不会对股票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披露某信息可能导致公司违反法律法规;
(三)公司征询联交所意见,联交所认可的其它情况。
第五节 《联交所上市规则》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披露事项
第六十二条 若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发生以下事项,公司应立即通知联交所,并
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披露: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为某实体及其关连集团(不包括公司的分、子公司)提供的垫款及担保总
和,按照资产比率测算超过 8%,以及此后累计总额每增加 3%或以上;
(三)为联属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及担保总和,按照资产比率测算超过 8%;
(四)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进行质押,为公司或其分、
子公司的债务、保证或其它责任提供担保;
(五)违反对公司业务运作影响重大的贷款协议中对任何控股股东施加的特定责
任(如要求在公司股本中所占的持股量须维持在某特定最低水平),且违反该责任将导
致违反该贷款协议;
(六)违反对公司业务运作影响重大的贷款协议中的条款,该违约可能会使贷款
人要求即时偿还贷款,且贷款人并未就有关违约事宜作出豁免;
(七)影响盈利预测的重大事宜;
(八)收购或出售资产,且比率测试测算结果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十四章
达到须披露标准;
(九)进行关连交易,且比率测试测算结果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十四 A 章
达到须披露标准;
(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投向、金额
发生重大变更;
(十一)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十二)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帐准备;
(十三)破产及清算;
(十四)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证券监督部门调查或正受到证券监督部门处
罚;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联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的有关要求,联交所认为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或事项。
第六十三条 若截至公司半年度期间结束时或全年会计年度结束时,导致公司须
按照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作出披露的情况仍存在,公司应在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
对该情况进行相应披露。
第六十四条 若截至公司半年度期间结束时或全年会计年度结束时,导致公司须
按照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作出披露的情况仍存在,公司应在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
对该情况进行相应披露,且在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包含所涉及的联属公司的资产负
债表。
第六十五条 若导致公司须按照第六十二条第(三)至(五)项作出披露的情况
在任何时点产生,公司均应在此后的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对该情况进行相应披露。
第六十六条 若导致公司须按照第六十二条第(六)项中有关重要子公司的规定
作出披露的情况在任何时点产生,公司应在其相应发布的公告中披露该等重要子公司
的资产、利润和收益与公司发布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所列的资产、利润和
收益的对比情况。
第六节 《联交所上市规则》之与公司证券有关的披露事项
第六十七条 若公司的总股本因任何下述事项发生变动,公司应在不迟于相关事
项发生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以较早者为准)开始前 30 分钟以
前按照联交所规定的格式发布翌日披露报表:
(一)配售;
(二)代价发行;
(三)公开招股;
(四)供股;
(五)红股发行;
(六)以股代息;
(七)购回股份或其它证券;
(八)行使期权;
(九)资本重组;
(十)行使承诺发行上市股份的权证;
(十一)行使可转换证券的转换权;
(十二)赎回股份或其他证券;
(十三)其他类别的已发行股份变动;
第六十八条 若公司因发行新证券或赎回其上市证券,而导致其可转换证券的转
换条款有所更改,或导致其任何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的行使条款有所更改,公司应
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披露该等更改情况。
第六十九条 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以现金认购的新证券,且该事项尚须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因其按照现有股东持股量等比例发行而免于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公司应在不迟于董事会审议批准当日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
(以较早者为准)开始前 30 分钟以前披露该等发行事宜。
若公司根据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一般性授权发行以现金认购的新证券,公司应
在不迟于有关发行的协议签订当日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以较早
者为准)开始前 30 分钟以前披露该等发行事宜。
第七十条 若公司或其子公司购回其上市证券,公司须立即通知联交所并发布公告。
第七十一条 若公司的上市证券低于《联交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最低公众持股
量,公司须立即通知联交所并发布公告。
第七节 《联交所上市规则》之与企业管治有关的披露事项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在任何股东大会召开前 45 日以前,发布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代表委任表格、回条,并适时刊发有关该股东大会须表决事项的通函;如在首次发布
有关该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之后,增加、减少,或改变任何议案,公司应在该股东大
会召开前 10 个营业日以前,发布有关该等事项的补充通函、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及回
执(如适用)。
公司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以
较早者为准)开始前 30 分钟以前,发布该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公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在有关下述事项的任何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足七个营业日
以前发布董事会会议通知:
(一)宣派、建议或支付股息;
(二)发布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三)发布年度业绩公告或中期业绩公告;
(四)发布其他期间的盈利或亏损。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批准下述事项后,立即发布有关决议的结果:
(一)宣派、建议或支付股息;
(二)发布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三)发布年度业绩公告或中期业绩公告;
(四)其他期间的盈利或亏损;
(五)改变公司资本结构;
(六)改变公司业务性质或经营范围。
第七十五条 若公司董事会就下述事项作出决定,公司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
发布公告披露有关事项的详情:
(一)建议修订《公司章程》或向主管机关申请豁免遵守或修订《国务院关于股
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的任何条文;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或公司总经理发生变更;
(三)《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十三章第 13.51B 条规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的个
人资料发生变更;
(四)公司任何类别的上市证券的权利发生变更;
(五)公司会计年度结算日发生变更;
(六)公司的外部审计师发生变更;
(七)下列人士或事项发生变更:(1)公司秘书,(2)股份过户登记处,(3)注
册地址,(4)香港注册办事处,(5)香港授权代表,(6)合规顾问。
第七十六条 若下述事项发生变化时,公司应在有关事项发生后的 3 个营业日(仅
就本条的适用,营业日包括星期六)内,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的格式,
发布权益变动表格:
(一)公司董事所持有的公司权益发生变动(如适用)(有关表格应由董事自行填
写并按相关申报系统申报);
(二)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动(有关表格应由股东自行填写并按相关申报系统申
报);
(三)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 5%或以上。
第七十七条 若公司因召开股东大会、派发股息或其他事宜须暂停办理香港上市
证券的过户或股东登记手续,公司应在暂停办理 10 个营业日之前发布暂停办理的通知。
如涉及供股,公司应在暂停 6 个营业日之前发布暂停办理的通知。
若上述暂停办理日期发生变动,公司应在原暂停过户日期或新暂停过户日期(以
较早者为准)前 5 个营业日之前发布变更日期的通知。
第八节 《联交所上市规则》之内幕信息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消息,是指属于本公司的、或本公司的股东或高
级人员的、或本公司的上市证券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具体消息或資料,而该等具
体消息或資料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本公司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
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本公司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
响。
第七十九条 根据《内幕消息披露指引》,判断相关信息是否属于内幕消息主要包
含如下三个主要要素:
(一)关于本集团的消息或资料必须具体;
(二)该等消息或资料必须并非普遍为进行(或相当可能会进行)本公司上市
证券交易的市场界别所知;及
(三)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本公司的证券价格
造成重大影响。
第八十条 根据《内幕消息披露指引》,可能构成内幕消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业务表现或对业务表现的展望出现变动;
(二)财政状况出现变动,如现金流危机、信贷紧缩;
(三)控制权及控制权协议出现变动;
(四)董事及监事出现变动;
(五)董事的服务合约出现变动;
(六)核数师或与核数师活动有关的任何其他资料出现变动;
(七)股本变动,如新股配售、红股发行、供股、股份拆细、股份合并及股本
削减;
(八)发行可藉以取得或认购证券的债务证券、可换股票据、期权或权证;
(九)收购及合并;(公司亦须遵守《收购守则》所载的特定披露责任)
(十)买卖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或业务;
(十一)组成合资企业;
(十二)影响集团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盈亏的架构重组及分拆;
(十三)关于其他上市金融工具的回购计划或买卖决定;
(十四)修改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或同等的组成文件);
(十五)提出清盘呈请、颁布清盘令或委任临时接管人或清盘人;
(十六)法律争议及程序,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遭一家或多于一家银行撤销或取消信贷额度;
(二十)资产价值出现变动(包括垫款、贷款、债项或其他形式的财政资助);
(二十一)相关债务人无力偿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二)房地产减值;
(二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二十四)没有投购保险的货品遭到实质损毁;
(二十五)新的牌照、专利权、注册商标;
(二十六)投资组合内的金融工具升值或贬值,包括因期货合约、衍生工具、
权证、掉期保障对冲、信贷违约掉期而产生的金融资产或负债;
(二十七)专利权、权利或无形资产因市场创新而贬值;
(二十八)接获收购相关资产的要约;
(二十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三十)创新的产品或工序;
(三十一)预期盈利或亏损出现变动;
(三十二)客户发出订单、取消订单或作出任何重大改动;
(三十三)撤出或进军新的核心业务范围;
(三十四)投资政策出现变动;
(三十五)会计政策出现变动;
(三十六)除息日、派息日及股息金额有变,股息政策出现变动;
(三十七)控股股东抵押法团的股份;
(三十八)早前发出的公告内的主题事项出现变动;
(三十九)联交所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决定有关消息或資料是否属于内幕消息,须视乎其重要程度而定。
凡相当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消息或資料,均应予以披露。公司各部门、各
单位对于某信息是否涉及内幕消息或是否属于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咨询。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当有关事项发生
时)及时向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管理层报告公司的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
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营情况和盈亏情况等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及公司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并确保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以使公司管理层及时掌握公司重大情况并辨别是否存在内幕消息的情形。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获悉内幕消息后,应考虑情况,必要时与公司法律顾问
或公司核数师等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取得他们的专业意见,以对内幕消息进行分析识
别,确定该内幕消息的性质、对公司的影响、对股价的影响等,形成初步的评估意见,
决定是否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八十四条 对决定提交公司董事会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对内幕消
息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需要做出披露及何时作出披露。
第八十五条 在公司完成内幕消息的披露后,如相关事项后续发生重大变化(如
迟延、提前或被解除、终止或相关事项的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证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相关事项的负责人应将上述进展或变化及时报告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办公室],以便
提交董事会审议,以使公司及时履行持续性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六条 若公司出现不能及时披露内幕消息的情形,或有关内幕消息已被泄
漏而公司尚无法及时披露内幕消息时,公司应采取一切措施消除影响,如及时向香港
联交所申请公司股票暂停交易,直至公司做出相关公告或香港联交所同意公司股票恢
复交易为止。
第八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可暂不披露内幕消息:
(一)某项披露是被某成文法则或法庭命令所禁止,或会构成违反某成文法则或
法庭命令所施加的限制;
(二)该消息关乎一项未完成的计划或商议,或该消息属于商业秘密,并公司已
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将该消息保密,并该消息得以保密;或
(三)根据香港证监会或香港联交所的要求,可免予披露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八条 公司的高级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秘书、其他参与其管
理的人)及内幕消息知情人员必须确保所有内幕消息在正式公布前一直保密,不得以
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漏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并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
第八十九条 公司的高级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公司秘书、其他参与
其管理的人)及内幕消息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
消息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九十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向外部顾问、商业机构、财务机构、投
资机构、贷款人及其他确需知道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员提供内幕消息的,应在提供之前,
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书面告知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公司经营情况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
提供公司未公开披露的敏感信息。
第九十二条 公司内幕消息的披露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在香港联交所营运的
电子登载系统上发布,不应当以新闻稿、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公告等
方式取代上述公告方式,并新闻稿、新闻发布会或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公告的时间,不
得早于公司于香港联交所营运的电子登载系统上发布的时间。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对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
露未公开的敏感信息。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定期组织对公司的高级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公
司秘书、其他参与其管理的人)及内幕消息知情人员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对公
司其他人员关于内幕消息的培训,确保相关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在公司做出正式信息披露前,倘若内幕消息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
闻、重大事项难以保密、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必须立
即发布公告,或根据法律法规及《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处理内幕消息的披露事宜。
第九十六条 公司的高级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公司秘书、其他参与
其管理的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
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首席财务官的意见。
第九十七条 公司的高级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公司秘书、其他参与
其管理的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相
关问题的回答内容可能涉及内幕消息,上述人员必须不予置评。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
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内幕消息,必须不予置评。
第九十八条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
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或实质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
正。
第九十九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定期
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意见,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有的不正
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内幕消息,公司应通知证券分析师。若
公司认为该等资料包含错误信息或涉及尚未公布的内幕消息,应当立即根据法律法规
及《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处理内幕消息的披露事宜。
第一百条 公司的高级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公司秘书、其他参与其管
理的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媒体咨询或采访时,对涉及内幕消息
的内容应特别谨慎,并保证不会选择性地公开一般或背景资料以外的事项。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
息的范围。记者要求公司对涉及内幕消息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有关公布
的内幕消息,公司应不予置评。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及有关市场传闻。媒
体报道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资料,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交易交割或交易
量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知悉后有责任针对有关传闻做出澄清或应香港联交所要求向
其报告并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一百〇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程序: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审议;
(二)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级管理人员应在知悉时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包含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发生任何重大事件,公司总部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所属单位
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或所属单位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保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董事会办公室草拟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董事长签发或授权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签发;
(四)监事会有关披露文件由监事会办公室草拟,监事长审核并签发,并提交给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作形式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授权相关人员将披露文件于上交所网站、联交所网站发布。
第一百〇五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之外,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
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并报告时。
第一百〇六条 本制度第一百〇五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持续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
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
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
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
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
者否决的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
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
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
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和特别规定
第一百〇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
(一)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公司的
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
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
将关于信息披露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
进行披露。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
保证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
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形成对信息披露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
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代表董事会向股东或证券
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的业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披露信息的编制、
报送及披露等相关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职责,处理信息披露
事务;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长特别授权,不得进行公司信息披露。
(五)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公司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编制任
务,保证报送资料的准确、完整;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发生的重大事项,配合
董事会秘书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参股子公司的责任董事或责任监事,为各部门或各单位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财务部门应保证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或
重大遗漏。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并有权聘请中介机构对公
司的财务进行审计。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连人士(定义见《联交所上市规
则》)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
及质押等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义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
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八)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
(三)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总经理;
(四)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
露信息。
上述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联交所网站上发布
公告的时间,信息的内容不得多于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
为保证董事会秘书充分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凡公司有关部门发生上述事项应立即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上述事项的各类资料和信息。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连人士(定义见《联交所上市
规则》)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连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连交易回避表决规定。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连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履行权
益披露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
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首席财务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
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
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联交所报
告。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便于了解公司日常经营状况,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
的信息管理,并根据需要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反映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和信息。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将国
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定期开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设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负责公司内部信息
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并记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具体情况,每次记录应当由记录人和被记录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共同签字并予以保存,保存年限为 10 年。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
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一百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
信息披露违反监管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对相关信息披露人的
负责人或者信息披露联络人追究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将依据相关制度对直接责任
人追究责任:
(一)重大事项不及时报送、隐瞒不报,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以及未经董事会
授权擅自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导致公司重大事项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的时间
先于指定媒体、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公司发布澄清公告、公司股票被上交所或联
交所临时停牌、公司被上交所或联交所质询等情形的;
(二)因前款及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导致公司被上交所或联交所出具《警示
函》或被上交所或联交所通报批评的;
(三)因前款及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导致公司被上交所或联交所公开谴责的;
(四)因前款及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被
处罚的。
上述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董
事会应在合理时间内发布澄清公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连集团”是指除公司的子公司之外的实体、其
控股股东、子公司及联属公司。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联属公司”是指在某一实体的财务报表中,被该实
体根据《香港财务汇报准则》以权益会计法记账的公司。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要子公司”是指按照资产比率、盈利比率或收益
比率测算的结果最高值超过 5%或以上的公司的子公司。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比率测试”是指《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14.07 条所规
定资产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代价比率以及股本比率及可适用的替代比率。
第一百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等具体事宜,按照证券监督部门、上交
所、联交所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条 本制度未穷尽之事宜,以《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证券及
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联交所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制度实施后,如相关证券监管机构(例如:中国证监会、上
交所、香港证监会、联交所)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科创板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
则》与本指引的条款内容产生冲突的,则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并对本指
引做相应修订。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自本制度生
效之日起,公司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