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捷科技: 冠捷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3-28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
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此外,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关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
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前述补充通知载明:
司(简称“中电熊猫”)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因 2024 年 3 月 15 日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为提高决策效
率,中电熊猫提议将该项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除增加上述提案外,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
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上述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下午 2:30 在公司会议通知中的
指定会议地点如期召开,并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宋少文先生主
持。因部分高管工作原因异地参会,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视频通讯参会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7 日上午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284,912,92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4444%,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均为
截至 2024 年 3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139,045,198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47.224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有 效 表 决的 股 东 共计 46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权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8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46,790,9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0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视频通讯参会)
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
对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005,342,1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4664%;反对 5,39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397,9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261%;反对 5,393,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39%;弃权 0 股。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华东电子集
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005,076,8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4402%;反对 5,65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132,6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453%;反对 5,658,3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47%;弃权 0 股。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华东电子集
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276,958,5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519%;反对 7,954,4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8,836,5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811%;反对 7,954,404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89%;弃权 0 股。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丘海金
    负责人:        沈国权                        经办律师:      程哲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上 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冠捷科技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