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星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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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和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
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
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
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审计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
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规定,在六十日内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等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负责审计委
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
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
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公司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
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现场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非现场方式召
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
召集人可以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
因。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
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审计委
员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可以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的选项为同
意、反对、弃权;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即视为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
监事、内部审计部门成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
并提供必要信息,但该等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
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
内部审计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
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
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审议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
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
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
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
见。
 第二十八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
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三十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
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
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
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
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少
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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