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星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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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 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3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及人选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
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
规定,在六十日内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
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规定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名委员会;
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的,召集人可以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
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
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非
现场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
立董事委员不能出席的,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的选
项为同意、反对、弃权;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
签字即视为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
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人
力资源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少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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