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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3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
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在委员范围内
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
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在六十日内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投融资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
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具体包括:
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投融资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战略委
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汇总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
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会议资料,并提供给战略委员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融资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
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召集人
可以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会议通知方式包括
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专人或邮件送达等。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
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
决权。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战略委员会会
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的选项为同意、
反对、弃权;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同意会议决议
内容。
第十七条 投融资部负责人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投融资部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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