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星家纺: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之星 2024-03-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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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水星家纺                证券代码:603365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六)            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9
(八)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损害上市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水星家纺、本公司、公司、上市
                     指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激励计划(草案)》
                       划(草案)》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水星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           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下同)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有效期                  指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限售期                  指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除限售期                指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
      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水星家纺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水星家纺股东是否公平、合理,
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水星家纺的任何
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
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
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
公司财务报告,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准确;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
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 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条件的核查意见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2 年度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1698 号)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3]第 ZA11701 号)、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及公司的说明,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
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 对本激励计划内容及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经审阅《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载明事项包含:“释义”、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
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
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其他限售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 “ 限 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
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附则”等内容。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中载明的事项符合
《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三) 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激励对象的范围依据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2)根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核查,
《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已经载明了激励
对象的确定依据、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本所律师认为,本
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充分提示公司应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确定激励对象名单。本激励计划中已明确规定激励对象范围以及对不符
合激励对象资格情形的处理方式,公司已充分知晓相关规定并承诺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 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71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日公司股本总额 26,273.35 万股的 1.7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71 人,所涉及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水星家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权益授出总额度及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四条的规定。
(五) 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8.16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
可以每股 8.1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股票。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 8.16 元/股;
  ②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 7.65 元/股。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水星家纺《激励计划(草案)》已对限
制性股票的定价方式及定价依据作出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
规定,相关定价方式和定价依据合理、可行,有利于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
有利于公司现有团队的稳定和优秀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
查意见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
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水星家纺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作出书面承诺:“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
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已对公司财务资
助行为设置禁止性条款,且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就上述事项充分提示水星家纺,
水星家纺已对上述禁止性事项作出相应承诺。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
日,水星家纺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 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
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
顾问认为水星家纺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
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2024 年 3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4 年 3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发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将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召开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激励计划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董事会、监事会通知、
召开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激励计划所安排的相关程序保证了本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并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
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
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
联变化。
  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
增加产生积极影响。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
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九)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得出,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
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者注意,水星家纺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水星家纺股东大会决
议批准。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案)》;
告》;
告》。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王茜
  联系电话:021-5258313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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