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成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四十八次会议《关于购置固定资产暨与关联方成都交子公
园金融商务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
于本行与关联方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额度的议案》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
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上述议案所涉及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开
展的交易,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公
司内部制度规定,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
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
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
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上述议案已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四十八次会议上经公司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
法合规。同意《关于购置固定资产暨与关联方成都交子公园
金融商务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本行与关联方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额度的议案》。
独立董事:甘犁、邵赤平、宋朝学、樊斌、陈存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