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远洋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远洋”、“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 对宁波远洋首次公开发行
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出具《关于核准宁波远洋运
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77 号),核准宁
波远洋公开发行不超过 130,863,334 股新股。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涉及限售股东数量为
解除限售股的股份数量为 117,770,000 股,将于 2024 年 4 月 1 日起上市流通。
(因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1,308,633,334 股,其中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为 130,863,334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177,770,000 股。前述限
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
公司股本总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公司股东浙江富浙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浙江省产投集团有限公
司”)、浙江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
取得宁波远洋股份且承诺:
“1、自本承诺人取得所持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承诺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
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
诺事项,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117,770,000 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4 月 1 日;(因 2024 年 3 月 31 日为非
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序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股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号 数量(股) 通数量(股) 数量(股)
本的比例
合计 117,770,000 9.00% 117,770,000 0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股份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177,770,000 -117,770,000 1,060,000,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30,863,334 117,770,000 248,633,334
股份合计 1,308,633,334 0 1,308,633,334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宁波远洋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宁
波远洋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股东承诺;
宁波远洋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已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
锁定承诺;宁波远洋关于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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