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郑 周 联系方式:0571-87901974
保荐代表人姓名:高小红 联系方式:0571-8790197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宁波远
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77 号)核
准,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远洋”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30,863,334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币 50,150,814.47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25,545,791.01 元。公司股票
已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相关规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作为宁波远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对宁波远洋进行持
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22 年 12 月 8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现就 2023 年度持
续督导情况出具本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工作实施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与宁波远洋签订保荐
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
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宁波远
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宁波远
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保荐机构已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了解宁波远洋的业务发展情况,
对宁波远洋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宁波远洋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诺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保荐机构督促宁波远洋依照相关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规定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制度,
并严格执行,督导董事、监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行为规范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宁波远洋已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到了有效执行
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保荐机构督促宁波远洋严格执行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保荐机构对宁波远洋的信息披露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保荐机构对宁波远洋的信息披露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宁波远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洋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在该等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宁波远
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宁波远
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洋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保荐人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情况
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宁波远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 洋不存在该等情形
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
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的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
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
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
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宁波远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 洋不存在该等情形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
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
项。
构对照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情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
施等承诺事项
户的银行对账单,持续关注发行
人相关承诺的实施情况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宁波远洋本次持
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均进行了审阅,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
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宁波远洋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宁波远洋在 2023 年持续督导期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