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能科技: 睿能科技财务管理制度(2024年3月)

证券之星 2024-03-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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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信息质
量、加强公司财务管理,使公司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防
范经营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企
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各子公司也可根据本制度,结合
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政策、分级负责”财务管理模
式,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由财务负责人分管负责。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
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向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董事会报告,接
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五条 公司设立财务总监岗位,财务总监是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和组织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财务总监必须按《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进行聘
用及解聘。
  第六条 公司设立财务部,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规,建立健全公司各项财务制度,不断提高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保证
公司财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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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财务分析,及时、准确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
 第七条 财务会计岗位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
多人,并实行定期轮岗。岗位分工应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各岗位应按照
岗位职责要求聘用及考核。
  第八条 对子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实行垂直统一管理。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
公司财务负责人提名,依照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聘任和解聘,并接受
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管理、考核。
  第九条 财务人员职业道德
效率和工作质量;
准确、及时、完整;
提高经济效益;
提供或者泄露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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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条 会计核算内容,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建立账册,进行会计核
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按发生的下列事项办理会计
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要求,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
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准则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十二条 公司会计期间自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三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子公司,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
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四条   原始凭证是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初记载和客观反映,每一项
经济业务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填制、取得、审核、签署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必须严
格审核原始凭证,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必须退回补填或更正;
对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必须拒绝受理,并及时报领导处理。
  原始凭证应达到以下要求:
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
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
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物的原始凭证,要有验收/领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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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
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
不得撕毁。
据,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
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
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
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十五条 记账凭证填制或生成:财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经
济业务内容和应用的会计科目填制凭证;使用财务信息系统时,根据不同的业务
单据生成机制记账凭证。
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在其他记账凭证中注明附有
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部门共同负担
的,应开出分割单进行结算。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如原始
单据数量过大不利于装订时采用另行存放,需要建立索引。
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
  第十六条 原始记录的管理
  凡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环节的单证,各种原始记录必须做到填写完整、
传递迅速、汇集全面、反馈及时,要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清晰、
及时。财务部门应妥善保管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
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
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等。会计凭证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借用须经所
在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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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财务稽核:财务活动中的所有会计凭证、账务处理、报表编制,
须经稽核审验,会计人员负责审核与自己经营账务有关的外来原始凭证,并根据
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五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会计差错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法规
的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重要会计估计的,由财务部提出意见,财务
负责人进行审核,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条 公司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执行与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对同一经
济事项在会计核算原则、基础和方法上与公司保持一致。
                  第六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和会
计报表附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法规的要求定期进行编制,做到数字
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第二十三条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
益变动表等。
  第二十四条    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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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分为季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
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是指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
告是指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半年
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如果报送当地财政机关、开户银行、税务部
门、证券监管等部门,在公司财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有义务对其内容进行
保密。需要向股东提供财务报告的,还应按有关规定向股东提供。公司的年度财
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七章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会计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
申请,按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办妥离职手续后再进行工资结算。财务会计人员工作
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办
理离职手续。财务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
限内全部移交完毕。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未了事项。
  第二十九条     财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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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和其他物品等内容。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
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
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三十一条 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
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
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二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及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
作、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
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三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移交清册应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时间、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
清册页数、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
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四条   接替的财务会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
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
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
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单位撤消时,必须留有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编制决算,未移
交前不得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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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是指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
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
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十九条   纸质与电子会计资料归档的内容应符合财政部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四十一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
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
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
案的检索关系;
破坏的影响;
会计档案。
  第四十二条   满足本制度上条规定条件,公司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
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
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十三条   财务部专门负责保管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
料按类别、按顺序立卷登记入册,移送档案室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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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对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整理归档,集中管理,任
何个人不得私自保管。
  第四十五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应符合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在会计档案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内各部门因公需要调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部门主管
领导批准证明,经所在单位财务负责人同意,方可办理相关调阅手续。
  第四十八条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调阅会计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
所在单位财务负责人同意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详细登记调阅会计档
案人员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查阅理由、会计档案的名称、归还时间等。
  第四十九条   调阅会计档案一般不得携带外出,若确实需要将调阅的会计
档案携带外出,必须经所在单位财务负责人同意,填写借据,办理借阅手续后,
方能携出,并在约定的限期内归还。
  第五十条 若需要复印会计档案时,应经所在单位财务负责人同意,并按规
定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复印。
  第五十一条 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
                    不得擅自拆封、
                          修改、抽取和销毁档案。
  第五十二条   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
交时,须办理转交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交人签字或盖章。
  第五十三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
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章   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财务监督的目的是保证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财务规章制
度的严格执行,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公允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五十五条 财务监督的对象包括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以及反映
该活动信息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其主要内容包括:执行财务制度情
况;会计基础工作水平;财务风险分析。
 第五十六条 公司内部应当不断完善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审计、监督、控
制机制,从而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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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
委托审计部及外部审计机构,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不定期的审计检查。
 第五十八条 财务监督的方式分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内部审计、
外部审计等。
             第十一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五十九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金利用效率。财务部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纪律和规定,做好货币资金的收支
管理。
划,在计划内执行与反馈,控制计划外付款,保证公司资金流转有序、风险可控。
  第六十条 现金的管理
要,制定具体的现金管理办法,控制范围和额度。
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私设小金库,不准套取库存现金。
库存现金应每日盘点、核对和检查,保证做到账款相符,如有不符,出纳员应于
当天报告会计机构负责人。每月月末出纳员应将现金日记账与总账核对相符,总
账会计应定期或不定期抽盘库存现金并编制现金盘点表,由盘点人、监盘人签字。
 第六十一条 银行结算管理
付,逐日结出余额。会计应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所在单位会计机构
负责人复核并签名,对超过一个月的调整事项应追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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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财务印鉴管理
  公司的财务印章主要包括: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发票专用章等。其中财
务专用章和法人私章为银行预留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所在单
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保管,法人私章由出纳保管。发票专用章由开票员保管,专用
于开具发票。
 第六十三条 网上银行管理
单、网银审核员审核应分别不同人员操作。
工作环节必须独立进行,严禁一人同时担任录入与审核工作。
  第六十四条    出纳必须根据合法的经相关权限人审批的单据办理款项收
支,对于违反规定的收支,应当拒绝办理;对于内容不详、手续不全、数字差错
的凭证,应当予以退回,要求补办手续,更正错误;遇有伪造、涂改凭证等虚报
冒领的,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六十五条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证保证金存款等;
人提出申请,审核批准后,由财务部统一办理;
             第十二章   票据及应收账款管理
  第六十六条    票据包括支票、汇票、发票及收款收据等。具体详见《票据
管理办法》专项规定。
  第六十七条    应收账款管理:包括资信管理、收款管理、不良款项管理等。
具体详见《应收账款管理办法》专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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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资产损失与处置管理
  第六十八条   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
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
入,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
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债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损失等。
  第六十九条   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确认,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查
核实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
为损失认定证据,具体包括:
司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机构对公司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鉴定意见书等;
  第七十条 公司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
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对不良资产应当进行专项管理,组织力量进行认真
清理和追索。
  第七十一条   公司确认的资产损失,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
备,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发生资产损失事项,由相关部门提交核销资产损失的书
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第七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对资产损失情况及形成原因进行检查核实,经过分析、
追查责任,提出鉴定意见,并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核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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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由公司法律人员(部门)或律师出具
法律意见书。
  第七十五条   公司核销资产损失单项 10 万元(含)以上的资产损失经公
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按权限逐级提交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进行审批。
  第七十六条   子公司发生资产损失事项,应经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单项 10
万元(含)以上的资产损失应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按权限逐级提交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核销资产损失。
  第七十七条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核销的,
以其累计数计算核销的金额。涉及与关联方相关的资产核销均应由董事会提出预
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需在审批后方能处置核销相应资产。
  第七十九条   财务部应及时办理资产损失的税务核销手续,应按照税法的
相关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上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资料,确保损失在税前
扣除。特殊情况下,税前扣除资料可以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向税务机关申报。
  第八十条 资产损失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按《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八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对有关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议程序是
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提出书面意见,并形成决议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八十二条   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加强对经批准
已核销资产的管理。
  第八十三条   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应作为会计档
案保管,做到账销案存,并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动态监控,一旦债务单位或
被投资单位达到追偿的条件,应再次启动追偿程序,避免资产流失。已核销的损
失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资金。
  第八十四条 对经批准核销的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
失,对有利用价值或能收回残值的,要积极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资产管理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资产管
理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公司有关资产管理的
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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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程序进行资产申购、使用、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公司所有资产处置的
审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置。
  第八十六条   公司对清理出的各类资产损失,必须查清责任,出具资产损
失责任处理意见;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报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八十七条   公司的成本费用指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
支出,包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第八十八条   公司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目标是:通过预算、核算、控制、
分析和考核,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费用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费用。
  第八十九条   成本管理应遵循历史成本、分期核算、权责发生制、一致性、
配比性、划分生产费用和期间费用等基本原则,划清各种成本界限和成本开支范
围、不能混淆不清、弄虚作假,影响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应做到:
产的支出不得列入成本,保证产品成本计算的准确性;
证产品成本计算的正确性和一致性;
在完工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捐赠等支出列入成本和费用。
  第九十条 公司实行成本费用预算控制,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为预算
责任人,在预算内开支,对执行结果承担考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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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全面预算管理
  第九十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实施,公司实施
全面预算管理。
  第九十二条   全面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分析与考核应当包括公司所
有部门及子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九十三条   预算职责
及下属子公司编制预算,进行预算综合平衡、汇总编报,负责对各专业预算、下
属子公司预算编制的检查与考核,负责组织预算的实施、控制与调整;
定并提供预算编制所需要的各项计划;
  第九十四条   在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工作计划纲领下,各预算单位做出初
步测算并编制本单位预算;逐级上报审核、汇总、平衡。预算编制程序是一个自
上而下再自下而上多次循环反复的过程。
  第九十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各预算执行责任单位必
须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各环节和
各岗位。
  第九十六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检查、追踪
预算的执行情况,对全面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进行全面跟踪分析,形成预
算执行分析报告,上报公司。
  第九十七条   正式下达执行的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除非公司在预算执
行中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使财务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
预算调整后,应形成书面文件,并编制新的调整后预算表,注明调整时间、具体
执行时间并编写调整说明。年终预算考核以调整后的预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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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章   财务收支审批管理
  第九十八条   收入管理:公司的一切收入均应纳入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并按规定入帐,不得搞“帐外帐”和“小金库”
  第九十九条   公司对于资金支付建立分级审批制度,按照不同职位级别设
定不同的审批责任权限,在业务和财务层面按照审批权限执行资金支付业务。
  第一百条 审批程序
按分级审批权限通过 OA 流程审批;未纳入 OA 系统管理的事项,应按分级审批权
限,手工签核后方可办理;
方可办理;
财务审核后方可办理支付。
  第一百〇一条 财务审核人的责任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公司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或纠正;
  (3)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4)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
当予以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的,应当向财务负责人或总经理提出书面意
见请求处理;
  (5)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
或纠正,又不向财务负责人或总经理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6)对违反公司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予以制止或纠正;制
止或纠正无效的,向财务负责人或总经理报告,请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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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章     其他管理
  第一百〇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的请购、采购、验收、付款、
盘点等。具体详见《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专项规定。
  第一百〇三条 无形资产管理:包括无形资产的取得、验收、管理、处置等。
具体详见《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专项规定。
  第一百〇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包括工程项目的立项、施工、验收等。具体
详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专项规定。
  第一百〇五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的
相关制度执行。
  第一百〇六条 费用报销管理,见专项规定。
  第一百〇七条 员工借支管理,见专项规定。
  第一百〇八条 信息化管理办法,见专项规定。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百〇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
性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且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的修订。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制度与公司财务及其他规章制度配套使用,公司财务
部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更为具体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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