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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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忠实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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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
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九条 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
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
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
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独立董事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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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邮件、信函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独立董事签字。独立董事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
经全体独立董事(包括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
效。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情况;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
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
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和人员支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
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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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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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