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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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
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公司选聘进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基本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
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
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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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
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
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
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
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
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
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
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六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
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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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
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
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
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
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
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
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
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
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
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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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
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
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
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
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
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期披露年报
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
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
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
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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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信息安全及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
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
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
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
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
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
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
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
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
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
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
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
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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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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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