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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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
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以下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
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是
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
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
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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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
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
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
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起草审计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
员会提交议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同时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监督活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
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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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
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审计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
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
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
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
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
举行。
第十九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
主持人。
每一名委员仅可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每一名委员仅可向一名委员
进行授权委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
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可以邀请与会议议
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
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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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信函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
签字。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
(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
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就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
具的任何评估意见,均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
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
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
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其它内部制度中有关审计委员会职责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冲
突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实施细则内容
与本实施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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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