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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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
效的薪酬管理制度,董事会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称“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评估业绩指标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
事担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
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
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
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
施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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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起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
向委员会提交议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实
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报股东大
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直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经董事会通过,报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在理由充分合理的情况下,董事会应高度重视和充分尊重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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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
员联名可要求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向全体委
员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
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
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
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每一名委员只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每一名委员只能向一名委员进
行授权委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
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可以受邀列席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提案
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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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委员对提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举手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信函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
字。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
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提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
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过去一年的
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
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
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确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实施细则内容与本实施细则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实施细
则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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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