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 2023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要求,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叶建芳、苏子孟、杨林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
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叶建芳、苏子孟、杨林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
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表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理办法》”) (以下
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本人本年度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填
写本自查情况表,具体自查信息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本人已向公司提供个人履历表等材料,本人现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财
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兼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氯碱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自查:
本人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人员: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上海汽车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对于上述任何一项选择为“是”的,详细说明如下:
注:
(1)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2)根据《规范运作指引》第 3.5.4 条第二
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款规定,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3)根据《规范运作指
引》第 3.5.4 条第二款规定,
“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填写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
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填写人(签名):叶建芳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表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理办法》”) (以下
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本人本年度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填
写本自查情况表,具体自查信息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本人已向公司提供个人履历表等材料,本人现任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会长,兼任广西柳工
外部董事,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
董事。
二、独立性自查:
本人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人员: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上海汽车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对于上述任何一项选择为“是”的,详细说明如下:
注:
(1)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2)根据《规范运作指引》第 3.5.4 条第二
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款规定,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3)根据《规范运作指
引》第 3.5.4 条第二款规定,
“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填写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
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填写人(签名):苏子孟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表
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理办法》”) (以下
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本人本年度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填
写本自查情况表,具体自查信息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本人已向公司提供个人履历表等材料,本人现任上海交通大学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长聘教
授,兼任徐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自查:
本人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人员: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上海汽车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对于上述任何一项选择为“是”的,详细说明如下:
注:
(1)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2)根据《规范运作指引》第 3.5.4 条第二
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款规定,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3)根据《规范运作指
引》第 3.5.4 条第二款规定,
“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填写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
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填写人(签名):杨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