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5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3 月 25 日(星期一)下午 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 络投 票的 具体 时间 为2024 年3月25 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
至2024年3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钱京先生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143,925,1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0.4717%;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855,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640%;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1,855,9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264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到会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议系统以通
讯方式参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提案: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45,733,1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1%;反对 4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二)《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43,947,5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423%;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45,733,1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1%;反对 4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80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190%;反对 4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8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姜贤能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45,733,1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1%;反对 4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0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190%;反对 4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8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范庭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邬远、陈晓曼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东大会决议;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