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0 证券简称:重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4-022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修改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3 月 25 日(星期一)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3 月 25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3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3 月 25 日
(二)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金石大道 303 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泉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9 日、2024 年 3 月 21 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
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6,874,0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33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6,874,0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337%。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 2024 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8,376,9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1,181,7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6105%;反对 1,28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9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 2024 年度重药股份下属子公司融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8,376,9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1,181,7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6105%;反对 1,28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9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重药股份拟发行债务融资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8,376,9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1,181,7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6105%;反对 1,28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9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8,376,9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1,181,7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6105%;反对 1,28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9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8,376,9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1,181,7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6105%;反对 1,28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9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六)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药股份拟发行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8,430,4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1,235,2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6684%;反对 1,23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31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七)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药股份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
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8,376,9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1,181,7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6105%;反对 1,28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9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八)
《关于重药股份下属子公司重控四川为其参股子公司宜宾润宜提供财
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8,430,4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1,235,2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6684%;反对 1,23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31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变更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9,516,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2,320,9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425%;反对 14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7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聘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
所任为、胥志维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