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远电子: 鸿远电子2023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林海权)

证券之星 2024-03-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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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将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林海权,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0年1月出生,博士学历。曾任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从事金融学研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民
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相成咨询有限公
司董事长。现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相成
咨询有限公司监事,2019年7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职务,与公司之
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交易关系、亲属等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
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 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应出席董事会   实际出席董      其中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董     缺席董事   出席股东大
  次数      事会次数      出席董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会次数    会次数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应出席董事会次数
                                      是否连续 2 次     出席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    提名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     战略委员     未亲自出席       专门会议情况
  会       会          员会        会
  (三)审议议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
要求,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及资料进行了审阅,本着独立、客观、审慎
的原则,2023 年对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四)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现场会议的机会,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
财务状况,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沟通,就公司所
面临的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人才引进、新产品研发等情况进行交流、探索。
本人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15 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阅材料、出
席会议、现场考察、参加培训与各方沟通等。
  (五)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在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本人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科研生产情况的汇报,
就国内、外经济形势及公司未来发展等事项进行沟通。同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
合独立董事开展工作,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向独立董事
提供详细的资料,对独立董事重点关注的问题及时给予回复并配合独立董事开展
实地考察等工作,便于我们做出决策,为我们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
  (六)与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公司审计部保持定期沟通,了解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通过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了公司 2022 年度审
计报告及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与公司财务负责人、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参与年报审计各阶
段的沟通,积极做好公司内部与外部审计的监督、沟通与核查工作,促进年报审
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七)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本人参加了2023年第三季度业绩
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不适用。
  (四)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
并披露了公司定期报告,全面展示了投资者关注的信息。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
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
面确认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报告期内,公
司对信息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内部审计、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
进行了补充修订。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 聘任、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担任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的
审计机构,公司续聘信永中和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信永中和在聘任期间能
够较好履行职责,依法按照审计准则,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
  (六)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未发生变动,新增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届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候选人具备相应
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严格执行考核管理制度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薪酬的发放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九) 关于股权激励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议案审议流程、表决程序及信息披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 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了
遗漏。
  (十一)参加培训和学习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最新的政策法规,加深对监管政
策的认识和理解,并参加了 2023 年第 5 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不断提
高履职专业能力。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3 年度本人勤勉尽责,为推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应有的努力。
规要求,更加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根据独立董事独立性、专业性特点,
特别关注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重点对关联交易、财务会计报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薪
酬等关键领域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林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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