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
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
露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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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
联自然人);
(六)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
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
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者范围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的以下事项以及这些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 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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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款中的交易事项
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提供财务资助
(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
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
劳务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超过 1 亿元的;
(四) 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前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材料、燃料、
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风险投资、套期保值、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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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公司进行财务资助、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事项;
(六) 诉讼和仲裁事项:
上;
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七) 重大变更事项: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指
定网站上披露;
相应的审核意见;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营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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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八) 其它重大事项:
(九) 重大风险事项:
账准备;
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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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各
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
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提供信息的部门(含子公司)负责人、接口人认真收集、核对相
关信息资料;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 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
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三) 部门(含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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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决议情况;
(二) 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
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五)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
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等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
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
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等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
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
规定予以披露。
对于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
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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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
以披露。
第十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时,内部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
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
办公室。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
员为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重大信息
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
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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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
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
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
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
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
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
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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