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特新材: 关于志特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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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86      证券简称:志特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9
转债代码:123186      转债简称:志特转债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志特转债 2024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年利息,每 10 张“志特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3.00 元(含税)。
故付息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月 30 日,票面利率为 0.30%。
日,截至 2024 年 3 月 2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志特
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 2024 年 3 月 29 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
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 2024 年 4 月 1 日支付自 2023 年 3 月 31 日至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
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第五年 2.40%,第六年 2.8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转股的可转债
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
日。
  ②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
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
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
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级别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
债信用级别为 A+。本次可转债上市后,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跟
踪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级别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级别为
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本次付息为“志特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
期间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0 日,票面利率为 0.30%,本次付息每
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2.40 元(税后);
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
派发利息 3.00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和除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及除息日如下: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3 月 2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志特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志特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
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
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
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方式
  投资者如需了解“志特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阅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募集说明书》全文。投资
者也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对本次付息事宜进行咨询:
  咨询部门: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创意港 B 栋 4 楼
  咨询电话:0760-85211462
  电子信箱:geto@geto.com.cn
  特此公告。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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